前新竹醫院2醫師涉收賄!難認有對價關係 更二審判無罪確定

▲▼新LOGO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高院更二審今判決2醫師無罪,全案確定。(圖/資料照)

文/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前新竹醫院醫師溫斯企、李孟儒涉貪收賄案,高院更二審今天審酌無法認定有貪污對價關係,判決無罪;適用速審法,2人一審有罪、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均無罪,全案確定。

全案源於行政院衛生署署立醫院系統於民國100年爆發大規模貪瀆案,檢調多次搜索約談,桃園地檢署偵結起訴48名官商,包括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與7名署醫正副院長,後因管轄權之分,分由不同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108年、110年陸續判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15年徒刑、前基隆醫院心臟科醫師林繼敏14年徒刑、前基隆醫院院長李源芳8年徒刑定讞。

前新竹醫院醫師兼內科主任溫斯企及前新竹醫院醫師兼放射線科主任李孟儒涉案部分,案經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3年8月、9年徒刑,經上訴,二審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判無罪後,再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高院更二審指出,無證據足以證明溫斯企與廠商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之合意,至於他未能嚴守分際,私下收受廠商所交付的酬謝款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職業守則等相關規定,追究應負的行政責任。

更二審表示,無法證明李孟儒收賄新台幣120萬元;至於廠商在儀器運轉後,按月交付的提撥合作拆帳款46萬524元部分,是廠商按月對醫院執行相關合作案的捐助,並非歸由李個人取得,難認此部分回饋金與李職務上行為之間有對價關係,或有何收受賄賂的不法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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