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地阻「螃蟹夾」拖吊愛車 運將辯氣急攻心...二審逆轉判有罪

▲▼汐止南北交通大動脈中興路違停拖吊強力執法。(圖/翻攝自Facebook/汐止警好讚)

▲警方拖吊違停小黃,遭運將耍賴阻撓。圖非本件當事人。(示意圖/翻攝自Facebook/汐止警好讚)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一名郭姓小黃運將前年紅線違規停車被拖吊,他當街耍賴蹲坐拖吊車俗稱「螃蟹夾」的拖吊夾上,企圖阻撓警員執行公務,結果車子仍被拖走,他還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郭男堅稱當時氣急攻心而癱軟不支倒地、沒有襲警,一審判他無罪,上訴後,高院指郭男一再干擾「螃蟹夾」,構成對公務行為的「強暴」阻礙,逆轉改判他拘役30天,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前年(2020年)9月9日下午1點多,郭男將計程車違停在新北市板橋區一處紅線路邊,轄區海山警分局交通隊警員協同拖吊車司機,將郭男座車後輪架上輔助輪、前輪以「螃蟹夾」抬起,正準備開走,郭男從對街衝來拍打拖吊車駕駛座車門,要求開單就好、別把車拖走。

司機叫郭男有事去找警員講,他不能作主放車,郭男乾脆走到拖吊車與被拖吊的小黃中間,站上「螃蟹夾」阻撓拖吊車駛離,警員過來勸說拖吊上架程序已完成,請郭男若不服,可以申訴,郭男不聽,站累了改成蹲坐著「螃蟹夾」,最後說身體不舒服,直接躺在路面並把雙腳搭在「螃蟹夾」上。

警員怕出意外,呼叫救護車到場要把郭男送醫,郭男拒絕起身,僵持約20分鐘,還出現吃鑰匙與異物等自殘行為,警員和趕來支援的派出所警力在救護人員檢查確認郭男身體無礙後,一起把郭男拉離現場並拖走違停小黃,將郭男當成現行犯逮捕,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郭男喊冤,聲稱他在拖吊車還沒「移動」前就趕到,拖吊車司機卻故意駛離,警員也沒秉公依法處理,害得他氣急攻心而癱軟不支倒地,他沒對警員做任何強暴脅迫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

一審指警員當時佩戴的密錄器所錄畫面顯示,郭男只有賴在現場坐、躺、不起身等消極阻擋舉動,警員雖斥喝郭男「不要躺在這邊」、「躺在地上幹什麼」等語,但警員作證自認沒受到郭男暴力脅迫,也沒因郭男的舉動而心生恐怖,據此判決郭男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院二審指妨害公務罪所指的「強暴」行為,並不以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是否受到暴力對待為限,立法宗旨應為「物理有形力阻礙公務執行」,郭男本案任意站立、蹲坐,雙腳置於「螃蟹夾」而阻止執行拖吊,已構成對公務行為的「強暴」阻礙,考量他要養家活口,逆轉改判他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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