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災難或傷病的情況加劇,碰到救護車、消防車應該要讓道。(圖/警方提供)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樹林區一輛救護車載著被救護者要從小巷離開時,卻有一輛計程車從對向駛進巷子,導致救護車受到阻擋無法順利前行。計程車司機被現場員警要求讓道後卻仍未積極配合,結果遭重罰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司機不服,提起行政爭訟後仍敗訴。碰到救護車一定要讓道嗎?不讓路會有什麼責任?
禮讓救護車防止傷病加劇
儘管不是每個人都會開車,但從小接受的教育就告訴我們,「為了防止災難或傷病的情況加劇,碰到救護車、消防車應該要讓道」,這有如常識的認知,在法律上可有明文規定?曾有計程車司機說:「有救護車幫忙開路,跟在後面就一路暢通。」而這竟可能是違法的行為?
這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相關明文規定,如第45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駕駛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而慢車在聽聞上述車種之警號後,不立即避讓者,則依同法第7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駕駛者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另外,在同法第45條第1項第11款還規定,若聽聞上述車種之警號後「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也會處600元至1800元之罰鍰。也就是說,請救護車「開路」的行為其實是違法的。
不過從上述的規定中可以得知,這些規定都建立在聽到「警號」之後才成立,所以若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不是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便不用特意讓道,維持一般的交通秩序即可。
那是否主張「我沒聽到警號」就不會有責任呢?由於車輛的駕駛者本來就有隨時注意路況、保持行車安全的義務,在正常狀況下不應該聽不到救護車鳴笛的聲音(相信大家都聽過這些警號的聲音有多大聲),所以並不能作為免罰的理由。
除了行政責任還有民刑事責任
不讓道給救護車除了行政責任外,還可能會成立刑事、民事責任。
駕駛者利用車輛故意妨礙救護車通過,屬於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的行為,這種惡意的妨礙行為由於具有可非難性,就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另外,如果這個救護車是屬於消防局的救護車,還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
更嚴重的一點,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那沒有讓道的車輛駕駛者就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致重傷罪或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再極端一點,如果駕駛者明知或可得而知擋住救護車會讓被救護者得不到及時的救治,甚至還會涉及《刑法》第278條重傷罪或第271條殺人罪。
如果妨礙救護車運送傷者而發生上述傷亡情況,被害者或其家屬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行為人請求醫療費用、受傷期間之損失、精神賠償等等,死者家屬還可以請求喪葬費用、扶養費等費用。(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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