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苗栗湯姓女子與廖姓男子在2020年間調解離婚,但她發現前夫婚後財產比較多,於是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要求給付1000萬元;廖男則認為,那些所謂的「婚後財產」是過世父親所贈與,女方既然已經離婚,當然無權拿取。不過,由於廖父生前並未辦理贈與和繼承,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廖男應再給湯女1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廖男目前居住的透天厝。(圖/地方中心翻攝,下同)
湯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廖男結婚16年,2020年間雙方調解離婚,婚姻關係已經消滅,而男方婚後財產比較多,她自然可以依法請求前夫給付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也就是說,至少要再給她1000萬元。
廖男則強調,自己是在夜市擺攤維生,營業所得都要跟湯女均分,收入有限,扣除支出並無剩餘,已無任何可供分配之剩餘財產,那些「婚後財產」都是過世父親在2011年所贈與,總計1700萬元,另外還有一些不動產也是父親贈與。
▼▲廖男在夜市擺攤賣煎餃。
協助廖父製作遺囑的林姓證人出庭證稱,廖父當時說財產要給女兒的都給了,剩下的要給兒子,雖然遺囑沒有具體寫到有哪些遺產,但廖父說有些款項放在兒子的帳戶,應該是要給兒子的遺產。然而,這份遺囑已在廖父過世前遺失,他生前也沒有製作第二份遺囑,因此難以證明他臨終前是否曾同意將哪一部分的財產贈與兒子。
廖男的妹妹也證稱,父親的銀行帳戶原本是由她保管,2008年時父親要求將存簿交給哥哥,讓哥哥把裡面的錢轉到自己的銀行帳戶,但事隔多年了,她早就不記得父親為什麼要這麼做。
▲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庭庭長湯國杰說明,婚後財產除非可證明屬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才能不被列入夫妻剩餘財產。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從上述證詞來看,廖父確實曾授權讓廖男將款項轉進個人帳戶,但無法認定這些錢是贈與,況且在匯款紀錄中,最小尾數竟有到個位數,而一般大筆金額贈與通常都是數萬元或數十萬元的整數,這顯然與常情不符。
另外,法官指出,依據《民法》1030條之1第1項之意旨,婚後財產除非可證明屬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原則上應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範圍,廖男既然無法證實匯入帳戶內的錢來自父親的贈與,自然應該納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之範圍,最終判他應再給前妻1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