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日前公布國務機要費金流,立法院會30日通過《會計法》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國務機要計畫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則不罰。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今年4月21日初審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爆發衝突拉扯,經過在場立委表決,擔任會議主席的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宣布全案保留,送交立法院會處理,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30日通過《會計法》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在黨籍立委護衛下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會30日處理《會計法》條文修正草案時,包括民進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皆提出修正動議版本,民進黨立委挾持人數優勢,最終以57票贊成、32票反對、0票棄權,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全案順利完成三讀程序。
根據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國務機要計畫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則不罰。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在提案說明中表示,有鑑於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40、50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兩筆,60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性質相同。
蔡易餘指出,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數十年來儼然形成行政慣例,參與其業務的相關人員如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的承辦人員,對其處理方式已經產生一定程度的信賴,並且依照慣例辦理相關業務。
蔡易餘也說,對於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的人員,其所按照行政慣例的行為,應該給予善意的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的爭議,並且給予解除相關人員的責任,因此提出《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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