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假日可兼差。(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等原則性規範,延長辦公時數則有每月60小時上限。此外,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三讀條文指出,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周為40小時,每周應有兩日休息日。輪班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此外,公務員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
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條文指出,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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