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放寬公務員限制 銓敘部澄清:絕非假日可以兼職

▲▼銓敘部。(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銓敘部。(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得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對此,銓敘部表示,這是公務員服務法制新面貌,但絕非媒體所稱「假日可以兼職」。

銓敘部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公務員服勤義務、發表言論、經商投資、兼職限制以及適用對象等規定,已經全面重新檢討並加以修正,此為《公務員服務法》自民國28年制定公布後,至今83年後首次全文修正。

銓敘部說明,這次修法是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就業務性質特殊的輪班輪休公務員,針對其特殊性及差異性,設計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並且授權相關主管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的原則下,分別訂定各類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

銓敘部也說,這是建立合理框架性規範的開端,往後仍須仰賴相關權責機關,就輪班輪休公務員的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間下限及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等,再給予合理規定,以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的精神。

銓敘部指出,這次修法將公務員服從義務加以明確具體化,以及適度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表言論的界線,以完備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包含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未來無需經過機關許可。

銓敘部再指,這次修法也檢討修正經營商業的範疇,適度修正公務員投資規定,同時就公務員在就職時,違反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要件者,增訂緩衝期間,並且整併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

銓敘部說,這次修法也明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經過權責機關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可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絕非如部分媒體所稱「假日可以兼職」,特此澄清。

銓敘部表示,基於公營事業機構發展需要,以及審酌教師的工作性質,不因其兼任行政職務後,對從事教學及研究任務有所差異,因此增訂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的人員,以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經營商業禁止及兼職等規定,授權各該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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