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益發/被騙成詐騙團夥是受害者或加害者

▲▼犯罪,警察,逮捕示意圖。(圖/CFP)

▲把帳戶借給詐騙集團者,不僅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還會被依詐欺罪移送法辦。(圖/CFP)

近來,有民眾在手機遊戲裡會看到兼差廣告,廣告上寫著「可領3萬至18萬元……」因此加入對方的Line與之聯絡;對方說是做線上博彩,需要帳戶供會員匯錢進去玩,只要配合提供銀行帳戶,一個銀行帳一期10天,每期給五千元,帳戶期滿後就會退還,租金以現金袋寄回等;或因民眾有貸款需求,在網路看見小額貸款廣告,與自稱貸款業者聯繫貸款事宜,業者並稱要幫民眾製作假交易,美化帳戶,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對方!

然而民眾事後不但收不到報酬,帳戶還被列為警示帳戶,再被依詐欺罪移送法辦。 開庭時,民眾常大喊,「我是被騙!我才是受害者!我什麼都不知道!為什麼我涉嫌詐欺?為什麼要起訴我?」這是因為民眾對於《刑法》有關「故意」的概念誤解所致,實有必要加以說明。依《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前者學說上,稱為直接故意,後者則稱為未必故意,也就是容認構成要件事實的發生。民眾常會質疑,「我是被騙,何來故意?何來容認? 又哪裡有明知或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其本意?」這些問題是因為民眾對於《刑法》上故意內容,以及對故意認識的程度不瞭解所致。

依學說及實務上看法,對於《刑法》上故意的認識程度,只須認識到行為的社會意義的程度即可。這是什麼意思?就是依該行為在客觀上,社會一般民眾有無可能認識到該行為的意義可能違反相關法規範,民眾個人主觀上並不需要認識到全部事實。

例如,依照上面兩個例子,依一般人常識判斷,有無可能出租一個帳戶,每月就會有一萬五千元的收入,跟出租一間房子相當?有無可能民眾信用不佳,跟銀行借不到錢,但美化帳戶後就可以借到錢?天下哪有那麼好的事,有時追問被騙的民眾,通常都會得到一個答案,就是「因為缺錢,沒有想那麼多」。但是《刑法》有關故意的認識,不會因為你沒想那麼多,就不成立犯罪的!

既不認識對方,又沒有任何信賴關係的陌生人,你憑什麼相信他。相反的,如果你的帳戶是提供給你父母、兄弟姊妹或至親好友,除了明知他們會從事違法行為外,為什麼就不成立幫助詐欺?就是因具有親屬關係,當事人間會有相當的信賴關係,有理由相信他們不會利用你的帳戶去從事違反行為,在社會一般常情上,屬於在合理範圍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可以認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

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很多跨國運輸毒品的案例上。實務上,不論運輸毒品入境、出境,也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相同,都是受陌生人招募,許以重利。例如幫忙帶東西到某個地點,或交給某人,不但機票錢有人出,甚至還有豐厚的報酬,或是幫忙收個包裹,就有數萬元的報酬。

從查獲過的案件,這些幫忙帶的東西從外觀上來看,你絕對看不出有什麼問題,例如幫忙帶魚丸出國,但實際上,安非他命是包在魚丸中冷涷;或是將海洛因縫在皮箱夾層;或是將海洛因藏在高爾夫球桿或高爾夫球之中,你如何察覺?但是你只要仔細想,這些東西為什麼要花費這麼大的代價,請你來送,絕對事有蹊蹺!你與對方沒有任何信賴關係,即使你不知道所攜帶的物品裡面有什麼違禁品,但在法律上,還是很有可能會認定有故意的。

記住,「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太好的事,一定不會是真的」,就能避免誤蹈法網,避免不幸事件的發生。(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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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益發,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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