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逆轉!王忠義弒母詐保 一度無罪...更二審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

▲▼             。(圖/資料照)

▲南投縣王忠義涉嫌殺母一案,更二審認他涉過失致死罪,從無罪改判1年2月徒刑。(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南投縣民王忠義夫婦被控殺害父母案,一審時殺父部分判無罪,殺母部分王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法醫解剖王母遺體,認為王母為單純落水意外溺斃,判決王忠義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更一審於2020年再度宣判無罪,但又被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日撤銷無罪判決,認王未盡到照顧母親的義務,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

王忠義今日並未到庭聽判。合議庭指出,王於2014年10月間,帶妻兒、高齡且有智能障礙的母親,前往南投縣國姓鄉戲水,當時母親臨時找地方上廁所,王卻沒有請妻子或自己陪同前往,導致母親溺水,雖無法因此判斷王有殺人故意,但他具有照顧母親的義務,負有過失責任,認涉犯過失致死罪,因此變更殺害直系尊親屬,改依過失致死罪論處。此案至今已是第六次審判。

起訴指出,王忠義、陳麗雅夫婦因不堪長期照顧久病的父親,2014年5月底,將王父載至南投縣仁愛鄉北港溪上游,持鐵器敲打王父致死;由於王忠義夫婦無業四處積欠卡債,2人為王母投保50萬元後,同年10月間,將王母帶到國姓鄉種瓜溪上游,將其推落溪中溺斃。一審將王忠義判處無期徒刑。

但二審查出,王忠義夫婦在案發前,仍有零星工作收入,且累計有63萬餘元存入其父母或兒子的郵局帳戶,王忠義積欠銀行的卡債,雖有45萬餘元未繳,但均屬發生在2007年以前的債務,實質上已成為銀行呆帳,無法對王忠義執行到任何財產。而王母生前持續領取津貼,由王忠義支配作為全家人生活所需,因此認為檢察官起訴王忠義為詐領50萬保險金而殺害自己母親,動機尚屬牽強。

王母遺體經檢察官、法醫師相驗,均未發現有人為加工溺斃所常出現的抵抗傷或明顯人為外傷,而解剖後發現,王母有右上背肌肉出血、肩部肌肉出血,經法醫師於審理中提出顯微鏡檢查結果,確認是橫紋肌斷裂所造成的出血,該出血部位所相對應之皮膚及皮下組織並無外力造成外傷,並參考國外法醫學文獻,也證述於單純溺斃個案中,有超過半數以上個案均出現類似因垂死前用力掙扎、過度伸張、收縮導致橫紋肌斷裂所呈現的出血情形,因此,本案極可能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

合議庭調查結果,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並不能讓法官認定王忠義有罪。因此維持原審判王忠義無罪。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不服,認定是外力所致,查出他載走病重的父親,用鈍器重擊父頭部致死;而王母頭部左前額撕裂傷,是鈍力傷,傷口還有沙子,認定王忠義從後抓住母親往水裡壓制撞到水裡硬物溺斃,遂提起上訴,由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審理,合議庭法官判王忠義無罪,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法官變更起訴法條,從殺害直系直系尊親屬,改為依過失致死罪判決,理由是無證據顯示,王忠義將母親壓制水中、或推入河水淹死,但王忠義有照顧母親的義務,又有智能障礙,王帶妻、子與王母戲水抓蝦,臨時找地方上廁所,卻沒有委由妻子等人照顧王母,導致王母溺水死亡,有過失致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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