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能證明學生被師長辱罵所造成的精神壓力,會對父母教育的過程中帶來額外負擔,便能請求賠償。(圖/CFP)
根據新聞報導,屏東一所國小三年級的班導在上課時,在全班面前多次對三名學生辱罵「朽木不可雕也」、「生雞蛋沒有放雞屎的一大堆」,並反覆詢問其中一名A同學「你媽媽為什麼要告老師」、「你為什麼愛說謊」等話。
A同學的父母不滿小孩遭到老師霸凌,並一狀告上民事法院,老師在兩次審級中共被判須賠償20萬元,到底此案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父母也能主張受到侵害嗎
當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法益受到侵害且情節重大之時,《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文規定,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者仍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件民事案的原告—A同學就是以此條文向老師請求賠償,不過事實上此案還有其他兩位原告,也就是A的雙親(後來僅A與母親上訴二審)。由於名譽受損的直接被害人是A,所以父母則是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
究竟什麼是「不法侵害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呢?依判決書所述,這指的是身分權的保障,像是親權、配偶權、監護權等身分權益受到侵害且情節重大的時候才有適用。法院認為雖然A同學的名譽受到損害,但此行為並未侵害到父母之親權,因此A父母的主張並未被法院接受。
不過最高法院也曾有見解認為,由於「親權」代表對未成年者保護及教養的權利及義務,所以當小孩因教師之過失造成嚴重損傷時,也連帶造成父母需要比平時付出更大的心力來照顧,不論在精神或物質上都造成額外之負擔,因此認為父母之親權因此受到重大之侵害,而認為適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
所以,未來若能證明小孩被師長辱罵所造成的精神壓力,會對父母教育的過程中帶來額外的負擔,若發生類似的情況,或許就可以適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成功請求賠償。
教師情緒失控恐遭求償
老師在一審時就被判決須賠償2萬元,而在第二審又被判決應「再給付」18萬元。雖然判決書中並沒有明確的敘述有何計算的「公式」造成這麼大的「價差」,不過一般都會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侵害之情節來進行判斷。
比對一、二審的判決書後發現,二審判決書中有特別引用發展心理學家尚.皮亞傑(Jean Piaget)建構之兒童道德發展階段,認為兒童在9歲後進入「自律期」,由於接近青春期且強烈渴望在群體中建立自己的位置,容易受到同伴壓力和其他影響,所以當老師在班上對A進行辱罵,足以貶損A在群體中的人格及地位,而對其名譽產生侵害。
二審法院不僅僅以「社會通念」進行判斷,或許也表示開始更加重視學童的教育與身心發展,過去大家所熟知的打罵教育早已不再適用,而教師一時的情緒失控,也可能為其帶來更大的代價。(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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