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資料照)
文/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桃園邱姓老婦不忍罹癌兒子受折磨,盼兒子獲解脫,持刀朝兒子脖子揮砍,兒子及時求救撿回一命,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邱婦2年7月。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2年7月,全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邱婦因罹病是否可以入監執行,牽涉受刑能力問題,提醒檢察官在尚未開始執行前,可先送鑑定究明。
全案緣於,74歲的邱姓婦人認為兒子因罹患疾病長期臥床,為疾病所苦,為了使兒子永久解脫疾病折磨,基於殺人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3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住處,持菜刀朝兒子頸部接續揮砍數次,她再割腕欲自殺。
判決指出,兒子在失去意識前以手機傳送LINE訊息向哥哥、姑姑求救,哥哥看到隨即到場查看,並報警求救,經警消人員到場處理,迅速將受傷母子2人送醫,2人始均倖免於難(兒子另在109年6月12日因病去世)。
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邱姓婦人2年7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邱婦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二審今天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2年7月徒刑,還可上訴。
二審指出,受限於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要件,縱使宣告刑3年以下且已無再犯高度風險性,仍必須進行機構內處遇。
二審表示,對比日本刑法將緩刑的適用從宣告刑2年提高至3年,為達犯罪者再犯防止與改善更生目的,增訂刑之一部緩刑制度,台灣緩刑制度未與時俱進。
二審指出,台灣現行規定導致被告雖鑑定評估家庭社會系統支持程度尚佳、工作或對應社會角色的維持程度良好,並無明顯風險因子,但考量宣告刑度超過2年,本件無從給予緩刑宣告。
珍惜生命,自殺不能解決問題,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若須諮商或相關協助,可撥衛福部專線「1925」、生命線專線「1995」或張老師服務專線「1980」。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