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高爾夫球場娛樂稅不僅不合時宜,更有違法之虞!圖為在2020東京奧運中,替台灣在高爾夫球項目拿下銅牌的選手潘政琮及其妻林盈君。(圖/苗栗縣政府提供)
●程仁宏/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5月26日審查《娛樂稅法》修正案,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娛樂稅為地方財源不宜刪除,部分項目確實不合時宜,承諾在半年內提出檢討報告。蘇部長只講了一半,「娛樂稅確實是不合時宜」,但是蘇部長不敢說的是「課徵高爾夫球場娛樂稅有違法之虞」!
《娛樂稅法》第2條:「娛樂稅,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故徵收娛樂稅的對象已經很明確了,就是「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消費者到高爾夫球場打球運動,高爾夫球場是娛樂場所嗎?有娛樂設施嗎?
《娛樂稅》為民國31年政府為禁奢之「寓禁於徵」的特別稅,但時至今日,高爾夫是亞、奧運競賽項目,台灣歷年來屢獲佳績,不僅為國爭光,更增添我國國際能見度,目前是政府編列預算推動的重點發展運動項目,經濟部在87年1月1日修訂公司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將高爾夫球場列入體育運動類,且主管機關為體委會,現為教育部體育署,如今從事該運動的消費者卻要被課徵娛樂稅,導致連學生上高爾夫課及國家培訓的選手下場擊球訓練也課徵娛樂稅,這不僅不合理,更是違法課徵。
高爾夫球場非娛樂場所,已經由經濟部及教育部體育署所認定,財政部應該立即停止違法課徵高爾夫球場的娛樂稅,不該把從事高爾夫運動的消費者當成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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