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爸爸「放超音波照」停親子車位被開單 法官認同撤銷處分

記者黃資真/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許姓男子去年11月在竹南火車站,將車停放在親子停車位內,遭到警方開罰,許男認為女友確實懷有身孕,還在前擋風玻璃放置胎兒超音波照片,提告要求撤銷處分。最後法院認為許男舉證有理,判決原處分撤銷。有民眾也認同許男做法,認為此罰單的確開得不合理。

▲▼民眾在擋風玻璃上貼超音波照片,停在親子停車位後仍遭開罰。(圖/民眾提供)

▲示意圖,非當事人車輛。(圖/民眾提供)

▲▼民眾在擋風玻璃上貼超音波照片,停在親子停車位後仍遭開罰。(圖/民眾提供)

▲許男在擋風玻璃上貼超音波照片,停在親子停車位後仍遭開罰。(圖/警方提供)

這名許姓男子由於停車時,車上除了超音波照片外,未放置任何親子停車位識別證,不足以證明當時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事證,被警方依「停車車種不依規定」開出600元罰單。

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因女友還未產檢,所以沒有孕婦手冊,但他有放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即超音波照片於擋風玻璃右下角,且舉發單所附的照片也有清楚拍攝到,認為他被開罰不合情理,請求撤銷處分。

▲▼民眾在擋風玻璃上貼超音波照片,停在親子停車位後仍遭開罰。(圖/民眾提供)

▲車上需貼有識別證,才可停放在親子停車格。(圖/民眾提供)

領有識別證的民眾也認為開罰並不合理,既然許男伴侶確定已懷孕,放置的超音波照沒有造假疑慮,就不應該以沒有識別證為由開罰。

不過,此案法院審酌,雖許男確實未具有停車識別證明,但他能舉證證明當時車內確實乘載孕婦,經證明後,裁罰機關即不得僅以未置放符合規定的停車識別證明,就認其有違規,故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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