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男拍攝時假借調整衣物觸碰未成年女模胸部長達5秒,因此遭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江姓攝影師遭未成年女模控訴,拍攝寫真時竟假借測光、調整衣物名義,在未獲得同意下,徒手抓捏乳房、乳頭等私處逾5秒,甚至還噁問「胸部怎麼那麼小」、「有沒有被男生摸過」,氣得女模事後提出告訴。台北地院一審判江男無罪,但案件經檢方上訴至高院後出現逆轉,法官認定江男性騷擾事證明確,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江姓攝影師於109年5月17日透過LINE邀約女模進行「單對單」拍攝寫真工作,女模應允後於翌日下午4時與江男碰面;江將女模帶往旅店房內後,先要求其換上性感衣物,隨後又以需要測試光線、姿勢、機器為由,要求女模逐漸褪去身上衣物,進而拍下幾乎全裸、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猥褻照片。甚至拍攝過程中,江還在未經女模同意下,假借調整衣物為由,徒手抓捏女模乳房長達5秒,並噁問「你胸部怎麼那麼小」、「有沒有被男生摸過」,同時持續用雙手揉摸乳頭,還發出「嗯嗯嗯」的猥褻聲,女模不甘受辱,事後報警處理。
針對女模指控,江男否認犯行,辯稱在拍第一套服裝時,女模就已經被觸碰胸部,若當時不願意,為何後續還繼續拍攝、甚至拍下裸體照片?江男指出,當天拍攝工作結束後,女模也未直接回家,還與他一起吃飯,並在天橋上合影,甚至回到家後還傳訊向他道謝,一周後2人也還繼續合作拍攝,期間都未有任何異狀;女模事後還傳訊給江男,要求將拍攝作品傳給她,希望藉此衝高IG人氣,顯見並未有強拍裸照情形。江男質疑,女模是在5月24日首次與他合作拍攝,但卻直到6月4日才報警提告,中間隔了10天,動機為何令人匪夷所思。
台北地院一審時採信江男說法,判其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高院法官則認為,女模案發時並未成年、涉世未深,原本不知江男行為逾矩,直到向其他拍攝對象探詢,才知自己遭猥褻,因此10天後才報警,並未悖於常情。二審法官認為,即便女模同意拍攝,也不代表攝影師就能隨意觸碰、揉捏胸部,江男行為已經明顯觸法,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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