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倡議,修法增訂考績丙等三振條款。(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對於檢察官、法官的績效,各主管機關均有「職務評定審議會」,可以針對司法官每年做出職務評定,若考績列為丙等,就會影響到年終的考績獎金,少領數十萬元。不過法界人士認為,如果加入相關的丙等三振條款,或許能加強司法官的自覺,戮力從公。
《法官法》第95條規定「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第96條敘明「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情節重大。」可移付法官評鑑或送法務部,討論是否有移送職務法庭懲戒的必要。但這些年來,因為這條規定遭移送的司法官,屈指可數,法規似乎沒有發揮功用。
近年來包含雲林地檢、宜蘭地檢,都有檢察官因為年度考績被評為丙等而打起行政訴訟,最後都被駁回,無法領取獎金。而桃園地檢更有檢察官年度積案量達400件,雖然考績被職務評定為甲等,但檢審會改評為丙等,讓檢察官少領數十萬元獎金。
司法官也是人,也會因為家庭等因素,影響其工作表現,在所難免;但在人民的角度,司法官位高權重,如果沒有戮力從公,均有愧於國家、人民對他們的期待。因之,有法界人士認為,雖然《法官法》有警告的規定,但卻對考績連續三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卻無法討論應否淘汰,可見《法官法》仍有精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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