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詹姓男子駕駛新車在高速公路超速被罰,辯稱TOYOTA VIOS時速不可能高達177公里,提起上訴被駁回。(圖/記者張慶輝攝)
記者郭玗潔/桃園報導
桃園一詹姓男子於去年12月19日清晨4時許,駕駛新買的Toyota Vios在國道1號林口往桃園路段飆車,車速高達177公里,測速儀測得他超速77公里,被警方罰款8千。詹男主張Vios不可能開到時速177公里,要求交裁處自己去高速公路開開看,但法官認為Vios新車性能良好,判處詹男敗訴,得乖乖編納罰款。
判決書指出,國道1號林口往桃園路段限速100公里,詹男於清晨4時許,駕駛TOYOTA Vios在高速公路上飆車,遭測速儀測得詹男車速達每小時177公里,超速77公里,開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牌照3個月。
詹男主張,原廠Vios不可能開到時速177公里,當時還有一台車開很快,從他左邊超車,他看到測速器有閃一下。他要求交裁處提供監視器畫面,或是開他的車直接上高速公路,能夠開到時速177公里,他就服氣。
經桃園地院審理,依據測速儀拍攝之採證照片,詹男車旁並無其他車輛,且詹男車輛為去年5月才出廠,10月掛牌,違規時才上路2個月,車況嶄新良好,違規當時又是深夜時段,車輛稀少,若持續加速經過一定時間與距離,車速達到177公里並非不可能,駁回詹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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