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食品公司聘僱一莊姓女子,想不到莊女7月只做2天半就消失,被公司扣薪到沒錢可拿,莊女遂向市府檢舉,公司被依勞基法判罰2萬元。(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桃園一食品批發公司於前年6月17日聘雇一莊姓女子,莊女到職後6月還正常上下班,到了7月,僅上班2天半就行蹤不明,公司傳LINE告知莊女,曠職1日要扣她3日薪水,所以她7月薪水為0元。莊女不滿沒拿到3千餘元薪水,向桃園市政府申訴,市府依勞基法對公司裁罰2萬元,公司負責人不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
判決書指出,依公司紀錄,莊女7月1日、2日正常出勤,3日請事假,4日、5日為星期六、日休假,6日出勤半天,下午請病假半天,7日請事假1天,7月8日開始未到班也未請假,7月共上班2天半。公司傳LINE告知莊女,曠職1日要扣3日薪,故7月薪資0元。不過莊女認為,曠職不能多扣2天,一例一休薪水也應該拿到,因此向桃園市府申訴。
公司負責人辯稱,莊女上班不到一個月就離職,且不告而別造成公司困擾,會計才按習慣請莊女回來核算工資,並辦理離職交接,待離職手續完成後即可領薪,是莊女知道薪資扣除後所剩無幾,存心不當面核對清楚,所以才沒來辦理,還將個人資料全數取走,讓他無從匯款。且就算雙方有薪資計算的差異,他也無主觀上故意遲延發薪。
經法院審理,公司與莊女之間,並無曠職1日扣3天薪水的約定,也無應辦理離職手續並親自前往公司領薪的約定,按勞基法應付莊女薪資3770元,且莊女有提供銀行帳號,公司隨時可發薪,判定桃園市府處該公司最低罰鍰金額2萬元,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自即日起改善之處置,並無問題。公司負責人不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