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被警方設置的移動測速照相機拍下超速行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張姓男子去年6月間開車行經太平區祥順路、宜昌東路口實,被測速照相機拍下時速達122公里,因此吃上8000元罰單,並須參加道安講習,但張男認為僅憑照片而無影片,不能判斷他真的有超速,也許是拍到「不明物體」害他背鍋,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法院一審、二審不採納,判罰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於2021年6月8日下午3時許,駕駛友人的車輛行經台中市太平區祥順路與宜昌東路口時,被警方設置的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且時速高達122公里,轄區員警認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3條第4項規定,通知車主後得知駕駛人是張男,遂依法告發,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裁定8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牌照6月。
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當時車速聘未達到122公里,且警方只有照片,請法官調閱完整監視器畫面,判斷視覺上是否達到該速度,否則懷疑當時測得的並非車的速度,而是不明物體的速度。
一審法官認為,該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是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驗合格的雷達測速儀,有公信力,除非張男能提出其他相反證據,否則認定測得的速度無違誤,駁回張的訴請。
張男不服提起上訴,改口主張警方是否有依照設置移動式測速照相儀器時,須在儀器350公尺擺放告示牌規定,仍有疑慮,法官認為,張男此時提起的事項乃為事實的爭執認定,並未在一審事實審核階段提出,也未提出一審有何違背法律的指謫,認定上訴不合法,再次駁回張訴請,判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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