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姊妹因母親將房產給大哥,大哥卻沒照顧母親至終老,並凍結母親銀行存款不讓她們取用,提告要求大哥返還姊妹們代墊的扶養費,被法院駁回。(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彰化盧姓4姊妹不滿母親將名下房產全都給獨子大哥繼承後,大哥沒有照顧母親到終老,並在母親失智擔任她監護人時,向銀行指稱母親存摺遺失要凍結存款,導致4姊妹在這段期間須自行墊付照顧費、醫療費等費用,共132萬餘元,提告要大哥返還。但法院認為,4姊妹當時並無扶養母親義務,此時若為父母支付費用,是履行「道德義務」,依民法不得請求返還,判處4姊妹敗訴。
彰化盧家4姊妹控告大哥,當初大哥怕母親過世後,其他姊妹可以分財產,以承諾撫養母親到老為藉口,於2010年5月帶母親作公證遺囑,讓母親名下位於員林市中正路的房地、現金及銀行存款等,全數指定由他單獨繼承,條件是撫養母親到老,並負擔未來母親及祖先慎終追遠的所有費用。
盧女認為,完成公證遺囑後,大哥對母親態度卻越來越惡劣,導致母親經常住女兒位於台北萬華的家,隔年4月起至2012年1月,大哥又進一步向母親追討家用、稅金等費用,讓母親繼續每月匯款7千元給他,並趁母親過年回鄉祭祖,藉口整修房間,不讓母親回士林住所,再過半年更表示不想跟母親住,並將母親所有衣物、用品打包,要求她載走,此後對母親幾乎沒有探望和聯繫。
從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為止,母親改由其他姊妹共同照顧,後期母親失智狀態已無法自理,須由三妹全職照顧。2016年4月大哥為取得監護人身分,表示願意接母親回家照顧,結果取得資格後,卻將母親銀行存摺謊報遺失,讓銀行凍結存款,導致母親生活陷入困境,最後於2019年1月才依法聲請改定監護人。
盧女認為,自2016年6月起至2019年1月母親帳戶凍結期間,因母親存款無法動用,只好由她與其他姊妹代為墊付,含照顧費、醫療費等共計132萬餘元,提告要求大哥返還。
大哥辯稱,母親過世時,財產總值還有878萬餘元,不僅不需要子女扶養,更不需要子女代墊扶養費或其他費用,盧女所稱代墊費用,並非民法上的扶養費,且他繼承母親房產、存款,與扶養母親並無條件關係。
大哥表示,自父親1996年過世後,他已接母親至台北,與妻子共同照顧了16年。後來三妹因無工作負責照顧母親,每月私自從母親存款取走7萬元做看護費,最後表示沒能力照顧母親,也是由他將母親送至養老院至終老。盧母已於去年7月過世。
經彰化地院審理,認為盧家4姊妹所提各項證據,不足以證明與照顧母親必要支出有關,且父母尚有相當資力而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時,父母對於子女在法律上雖然無請求扶養的權利,但子女此時若為父母支付照顧費、醫療費、生活費等相關費用,是基於孝道及人倫親情而為,並非法律義務,而是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依民法亦不得請求返還,判處盧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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