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修壞了!衛浴遭丟棄損壞 恐成全國開罰首例

▲配合台南鐵路地下化進行古蹟修復工程的台南火車站,原預定2022年1月完工,現傳出將古蹟「修壞」而被迫停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配合台南鐵路地下化進行古蹟修復工程的台南火車站,原預定2022年1月完工,現傳出將古蹟「修壞」而被迫停工。(圖/資料照,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配合台南鐵路地下化進行古蹟修復工程的台南火車站,預定2022年1月完工,但文化部文資局發現古蹟修復除未能按原計劃施工,更有將古蹟「修壞」疑義,包括車站外牆磁磚及古老衛浴設備敲除破壞難以恢復,文資局將舉辦古蹟審議大會,審查是否違反文資法,一旦認定違法開罰台鐵,將成國內古蹟修復開罰首例。

▲配合台南鐵路地下化進行古蹟修復工程的台南火車站,原預定2022年1月完工,現傳出將古蹟「修壞」而被迫停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文資局吳昆泰科長表示,本案在2021年文資局前往督導時,該工程施工有變更設計,當時有明確要求將變更設計的計劃送文資局審核通過才能施工,此外也有要求部分工程有問題不可執行,但施工單位不僅尚未把變更設計資料送審,督導時更發現台南火車站外牆日治時期磁磚被施工單位敲除、2樓日據時期老舊衛浴設備被拆等情事,這些被敲掉的磁磚、衛浴設備遭損壞丟棄,讓文資局認為施工單位有損壞古蹟之嫌,將把相關資料,送古蹟審查大會,讓古責委員去認定釐清,有無違反文資法之相關規定。

吳昆泰強調,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整修須經過古蹟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過程中有任何變更都須提報文資局,審議通過才能施工,對於台南火車站古蹟修復案的督導人員,發現施工單位未按原通過設計施工並要求改善,施工單位在未提報改善計劃供文資局審議的情況下擅自施工,委員多次現場會勘,發現許多修復施工錯誤部分,文資局要求改善,但施工單位仍繼續施工,才導致古蹟被「修壞」的疑義,為釐清相關問題的疑義與責任,該修復工程於今年2月停工。

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日治時期1936年完工,至目前已有86年歷史,台鐵配合地下化工程,2017年展開古蹟修復,原本計畫在2021年完工,但中途變更設計,延到2022年1月預定完工,但1月不僅沒有完工,還因修復工程發生嚴重施工問題而停工。文資局指出,台南火車站鐵變更設計部分尚在台鐵內部審核中,尚未提報文資局審議,且古蹟破壞疑義仍有待古蹟審查會議審查釐清,本案復工尚無明確期程。

▲配合台南鐵路地下化進行古蹟修復工程的台南火車站,原預定2022年1月完工,現傳出將古蹟「修壞」而被迫停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據了解,台南火車站是以鋼骨鋼筋混凝土為主,在裝修上力求簡樸實用,外牆腰牆為人造石,上部牆身為磁磚,室內地板候車室及大廳多為大理石,其餘為磁磚,牆面則以油漆為主,但拱形開口部之遏框多為磁磚。

據文資法第10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104條規定辦理。

第24條: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配合台南鐵路地下化進行古蹟修復工程的台南火車站,原預定2022年1月完工,現傳出將古蹟「修壞」而被迫停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第10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合台南鐵路地下化進行古蹟修復工程的台南火車站,原預定2022年1月完工,現傳出將古蹟「修壞」而被迫停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第104條: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配合台南鐵路地下化進行古蹟修復工程的台南火車站,原預定2022年1月完工,現傳出將古蹟「修壞」而被迫停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文資局指出,台南火車站古蹟修復案,未按原計設施工,對於施工缺失未提改善計劃審核及擅自施工等施工程序問題,而造成古蹟「修壞了」的爭議,這些都將提報古蹟審議大會審議釐清,文資局會依古蹟審議大會審查決議去執行,一旦違法將視認定結果,依文資法24、103、104、106條查處。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