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抗告終於成功。(圖/記者游宗樺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林秉樞施暴案件,檢方對林秉樞提起公訴。不過新北地院不許林男律師劉繼蔚檢閱所有的起訴卷證,劉繼蔚不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於7日作出裁定,撤銷新北地院限制閱卷的裁定。
林秉樞對高嘉瑜施暴案件,在去年11月底經媒體批露後,承辦的新北地檢署隨即在12月1日凌晨發動偵查作為,將他拘提到案。經訊問後,檢方對林秉樞聲請羈押,理由是他涉犯「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且林秉樞也有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請求羈押。最後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全案於農曆年前偵查終結,檢方對林秉樞提起公訴。起訴後林秉樞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遭法院駁回,林秉樞也持續羈押中。此外,新北地院也將本案起訴卷證分為可重製、可檢閱不得重製、與本案無關不予提示檢閱等三大類。由於林秉樞委任律師劉繼蔚發現不可檢閱的卷證非常多,幾乎是可檢閱卷宗的數倍,因此聲請檢閱全部的證據,但新北地院審理後,裁定不准劉繼蔚拷貝全部的卷宗、證據。劉繼蔚不服,提出抗告。
劉繼蔚抗告理由中援引大法官釋字654號解釋,認為基於被告辯護權的實質保護,該號解釋確立被告得在自由不受干預的環境下與辯護人溝通,避免國家機關透過被告與律師接見時談論的內容,當成對被告定罪的依據,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而本案檢方提供的卷證中,難免會有高嘉瑜與林秉樞間私密的對話、行為,但基於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法院仍不得限制被告辯護權行使,應該允許辯護人檢閱全部的卷證。
高等法院審理後,採信劉繼蔚的說法。高院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防禦權,賦予辯護人閱卷權、在場權、在庭詰問權、更正筆錄錯誤記載等權利。此外,《刑事訴訟法》明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攝影,高院認為,在沒有《刑事訴訟法》提及的國安、機密、性侵、兒少等應保密情形下,原則上不應對辯護人閱卷權做例外限制。故此,高院撤銷新北地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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