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貪污特別費、縣政費12萬餘元 更審再加重改判8年6月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嫌利用職務詐領特別費,桃園地院5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7年重刑。(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葉世文再貪污,再遭判刑。(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犯下多起弊案的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已經遭判刑14年定讞,發監執行。但他在2008年到2013年間,不實請領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等共12萬餘元,再遭檢方追加起訴。一審法院將他重判8年,二審改判5年10月。不過高院8日更一審,再加重改判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葉世文(74歲)於2011年擔任營建署長期間,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賄賂4百萬元。2013年他轉任前桃園縣副縣長後,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中收受趙行賄1600萬元。檢方之後又查出他於營建署長任內,在「新竹眷改案」尚未招標前,預先向趙藤雄期約索賄2200萬元,另外檢方也查出他帳戶還有3300多萬元不明來源的財產,檢方針對4大犯行,提起公訴。一審法院重判19年,二審改判21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16年4月間,先將「林口A7住宅弊案」判刑定讞,其餘部分撤銷發回,葉男遭判刑7年定讞,發監執行。而2017年的高院更一審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部分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3年、褫奪公權3年。案經最高法院於2018年4月間駁回定讞,高院2018年5月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至於本案乃檢方查出,葉世文於2008年9月20日以及2013年6月擔任營建署長時,在無足夠單據可供核銷的情況下,要求署長室秘書取得餐廳已蓋店章的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製造公文核銷,共詐得署長特別費2萬4400元。此外,他在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期間,為了詐取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利用相同手法讓屬下製作登載不實餐敘、贈禮對象的公文核銷,共詐得9萬8679元。合計詐領12萬餘元,檢方追加起訴。

一審重判8年、褫奪公權7年,不法所得均沒收。但二審改認定詐領金額僅約5萬餘元,因此改判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經撤銷發回後,更一審改認定葉世文犯3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分別宣告3年7月、3年7月、7年1月的刑度,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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