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上戶政事務所換身分證,要求上面只能刊載姓名、身分字號與發證日期,經法院審理,判准陳男身分證上可不刊載父母和配偶姓名、役別。(圖/記者郭玗潔攝)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台北一陳姓男子上戶政事務所換身分證,要求身分證上不可刊載照片、父母和配偶姓名、地址等資料,被戶政事務所回絕,陳男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身分證「辨識個人身分」的目的上,父母、配偶姓名只是間接資料,役別更無作用,判准陳男可申請不刊載父母和配偶姓名、役別的身分證,其他請求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去年1月21日到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身分證,要求新的身分證上,正面不含相片、性別、出生日期,背面不記載父母和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也就是讓身分證上面資料,只剩下姓名、身分字號與發證日期,其他皆不刊載。
戶政事務所認為,陳男要求不符合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拒絕陳男的申請,陳男不服,到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不被受理,遂主張個人資料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提起行政訴訟。
全案審理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若陳男認為揭露身分證上面的項目,會損害隱私等權利,可自行遮蔽、就需使用的範圍出示即可。
北高行認為,根據戶籍法,身分證是為了辨識個人身分,身分證刊載的內容,應審視是否有助於此目的,且對個人資訊損害最少。身分證上的內容一旦對外使用,若無妥適遮隱,通常一併對外揭露所載的全部個人隱私資訊,即便自行遮掩,也有易生爭議、遭受異樣眼光等壓力的不便利性。
北高行表示,在相片方面,陳男並無需維護個人尊嚴、保護個人隱私的特殊原因,如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且為了辨識身分,通常情形需揭露個人外貌,並拿身分證照片作為比對,陳男不列載照片,並無理由。
不過北高行認為,在個人身分資料辨識上,父母、配偶姓名只是間接辨識資訊,使用時同時將個人及父、母、配偶姓名一併揭露,造成多人資訊隱私權妨害,其必要性違反比例原則。另外,「有無配偶」與配偶全名的揭露程度,也有差別,前者較為接近持用者個人資訊,而非與配偶個人資訊直接相關。
北高行認為,在役別方面,記載有關兵役事項,對於辨識個人身分沒有絲毫作用。不過其他日期、性別、出生地及戶籍地址資料,尚不致違反比例原則,可加以適用,最後判准陳男可申請不記載父母和配偶姓名、役別資料的身分證,其餘請求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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