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NCC專委喬建中等人在玉山國家公園引發森林大火。(資料照/記者高堂堯翻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8日表示,NCC前專委喬建中引發玉山森林大火,在本案的5名登山客中,法務部應查明涉案律師有無移送懲戒事由,金管會也該有更積極的作為,農委會林務局聲請假扣押相關程序,也有檢討改進的空間。
監察院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2021年5月16日玉山國家公園發生森林大火,起因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專門委員喬建中在2021年5月15日至16日帶團途經杜鵑營地,任令同行隊員違法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延燒12天、近80公頃林地的重大森林火災。
監察院說明,彈劾案審查會在今年3月14日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喬建中,並且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8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宜津、蔡崇義、賴鼎銘的提案,請法務部轉飭所屬辦理見復,也請金管會、農委會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發現,在本案的5名登山客中,律師甲在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諉稱是踢倒爐具所致,遭輿論撻伐為意圖規避《森林法》刑責的訴訟策略,且經鑑定是砍伐樹枝生火致災,提起公訴,嚴重敗壞在野法曹形象,法務部應督飭所屬,查明涉案律師有無移付懲戒事由,以正視聽。
監委指出,金管會聘用人員乙在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將持用手機內關鍵群組對話及照片刪除,以及提供沒有資料的備用手機供警方查扣等情事,都記載在起訴書中,並且評其犯後態度不佳,已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誠實清廉義務。
監委認為,金管會聘用人員乙雖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但金管會是否應有更積極作為,以正官箴,而非任令該員續領薪俸到契約到期,有礙機關聲譽,確實有可議之處。
監委表示,林務局就喬建中等5人引發玉山森林大火,衍生相關支出與賠償責任,案經有關機關函復,是否擔任共同原告及計算求償金額逾新台幣2億2千萬餘元,而需行政院同意支付擔保金近5千萬元等程序,歷時超過3個月,似背離假扣押快速且經濟原則。
監委也說,截至2022年2月底,假扣押標的價值僅約新台幣1915萬餘元,林務局假扣押聲請程序,有檢討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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