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律師
根據媒體報導,有人去年申請換發身分證,要求新身分證不含家人姓名、役別、照片等,遭拒後提告戶政事務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身分證確實沒有必要登載父母、配偶姓名與役別,但照片等項目因具有公益目的,仍有必要登載。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則表示無法接受判決,將會要求戶政事務所一定要上訴。
識別個人身分的身分證,本來就沒有必要額外記載那麼多其他資訊,以免遭人不當蒐集。行政官員對司法判決固然可以表示不服、要上訴,但實在不懂講什麼「無法接受判決」?難道如果最高行政法院最後駁回戶政事務所的上訴,這位戶政司司長也要學馬英九時代的前環保署長沈世宏,花費近百萬元公帑去刊登當時的5大報半版廣告,大罵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無意義、無效用」嗎?
三權分立,行政機關必須尊重司法確定判決,是憲政基本邏輯!尤其《行政訴訟法》第216條早已明文規定:
(第1項)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第2項)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
(第3項)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
(第4項)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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