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9日在台中洲際棒球場,當中信兄弟出戰味全龍,正打得水深火熱,觀眾目不轉睛、興味正濃時,突然殺出陣陣喧囂的吼聲:「打假球啦、打假球」。
面對在場球迷的指控,聯盟會長、也是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於隔天參與「未來之星棒球賽」記者會時,鄭重告知且重申:「運動家精神對於運動員、球隊跟中職聯盟來說,都是最珍貴、最不可以污蔑的,名譽的好通常要花很長的時間來累積,而對於名譽的摧毀,卻是一口謠言就能達成的事情。」
他表示:「職棒及名譽是大家一步一腳印維繫起來的環境,是要花很高的成本,不容許被抹黑。對於抹黑言論,並不屬於展現言論自由,而是在傷害棒球環境,我要表達我的立場,表達保護球員、保護這個環境。」難道,球迷都沒有批評中華職棒的言論自由嗎?
保障言論自由的初衷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個規定宣示著,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決心。至於為什麼要保障言論自由?在古時候,民主概念剛萌芽的時期,人民逐漸發現執政者很容易「忌諱」民間某些言論,政府就會想方設法去掩蓋那些使他們擔心害怕的言論,以免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政權落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立足這樣的認知,基層老百姓匯集由下而上的敦促力道,於民主化的過程中,強烈要求對於時政的言論,都該盡可能給予保障;換言之,任何一個人想說什麼話,都絕對不必顧慮「政府」的喜好與忌諱,而能暢所欲言。這樣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在民主制度逐漸在全球各地開枝散葉後,也一一被寫入各國的《憲法》當中。
言論自由不是免死金牌
你沒看錯,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意味著國家完全不能限制。簡單說,發表言論也不能傷害公益或別人的權利。舉例來說: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表明,如果為了「防止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的危害時」,國家就可以例外事先審查人民所要表達的言論。
試想2021年本土疫情爆發,衛生福利部升三級警戒的時期,國產的高端疫苗因急迫倉促提供人民使用,尚處於被輿論質疑的階段,若這時有人在網路上廣傳:「確診者、接觸者如果被匡列隔離,在救治過程中國家會偷偷注射高端疫苗成份的點滴,作為試驗用途」,如此一來,將導致有症狀者不敢就醫、確診者不敢接受治療,無形中,導致本土疫情更加爆發的不利效果。
因此,為了防止種種難以抹滅的傷害,政府當然能合理限制類似言論的流通。讀者應能理解:國家限制言論,一定要伴隨著某種「公益損害」,才能發動;換言之,如果只是單純的謠言、謊言,並沒有造成任何具體損害之際,當然屬於言論自由的展現,而不能處罰。
另外的例子像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的誹謗罪,立法者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名譽權,在權衡加害人的言論自由後,認為一般人不可以主打著自己的言論自由,恣意去侵害別人的種種權利。
一般人認知的言論自由,是避免言論燒到執政權後,讓統治者反感並對人民施加侵害;而《刑法》公然侮辱、誹謗的立法方式,國家的立場趨於中立,只是在發言人士的言論自由與受害人的名譽權之間,確實選邊站,並非那些言論危及了國家的統治權。前述的「打假球」控訴,便是此種案例。
能指控球隊打假球嗎
在言論自由的範疇中,就算言論具有攻擊性、誣蔑性質,當然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也如同上一段說的,人們的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除了不能嚴重侵害公共利益之外,也不能過度侵害其他人的權利。
▲日前發生中職球迷於球場上喊打假球事件,喊叫的球迷遭拒絕進場。(圖/記者黃克翔攝)
就好比大聲喧嘩是我的言論自由,但如果半夜三更大吼大叫,侵擾了鄰居享受安寧的權利,我就不能任意行使我的言論自由,便產生言論的界限。針對言論的限制,我國立有許多的法律規範,這些都經由代表民意的立法者衡量,在取捨價值後,才選擇首應被保護的權利。
身處民主國家的我們,享受得來不易的言論自由,卻也應謹記自由的行使、表現,不可以侵害其他人的權利,否則在人類全體生活的社會裡,大家做出來的行為是「自私」,而非自由。
球迷對棒球運動展現熱情,就市場發展來說,絕對是件好事,但也該注意分際,不能被激情牽著鼻子走,進而做出傷害職業運動的行為。誹謗的殺傷力之大,只要在社會走跳過,必定有所感觸,而這對數次走過假球風暴的中華職棒來說,更是如此,絕對是種極大的傷害。
而球迷若在球場上「無端指控」球隊打假球,固然出於言論自由的表現。可是這種的言論自由,卻有可能深深地傷害了球隊、聯盟日積月累所經營的名聲,使之毀於一旦。
未來,如果聯盟提告球迷相關的刑事責任,所引發的糾紛便會由公平、公正的司法權,也就是讓法官介入審判,藉此衡量球迷的言論自由,還有聯盟與球員的名譽。期盼大家愛棒球,就一同來推廣職業運動,不要讓法院變得這樣生意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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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詣倫,台大法律研究所財稅法組在學生,熱衷於關注時事議題,偶爾寫寫文章,希望能藉由網路的便捷傳達自己的價值觀,在讀者心中如果能激起共鳴,便是最大的成就。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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