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謝姓人妻和陳姓女子的小孩同為國小同學,沒想到對方竟然偷吃自己的丈夫,還反過來嗆她「這麼老了,離婚還可以拿這麼多錢,妳應該要開心了」,氣得提告求償100萬元,一審獲判賠償80萬元。陳女不滿提出上訴,最終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謝女的丈夫也算共同侵權,賠償金額應為60萬元較為適當,再扣除男方的部分,陳女應賠償金額為30萬元,全案確定。
▲陳女認為,葛男外遇也侵害了謝女的配偶權,不應該只罰她一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指出,謝女的孩子與陳女的孩子是國小同學,雙方家長原本應該和睦相處,沒想到陳女竟然和她的丈夫(葛姓男子)發生婚外情,2020年3月下午還相約一起前往摩鐵尋歡,她接獲通知前往捉姦,結果趕來助陣的姊姊一時氣不過,將陳女打到腦震盪,事後遭提告傷害,姊姊因此被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10日確定。
然而,事情到此尚未告一段落,陳女事後越想越不甘心,居然反過來傳訊息向謝女示威,內容包含「我只要放一張我和他的親密照和影片,妳做的一切就全毀了」、「他現在沒離婚是因為奶奶,條件都開給妳了,房子什麼都給妳了,妳又不愛他,這麼老了,離婚還可以拿這麼多錢,妳應該要開心了」、「我算什麼東西?在葛男心裡我是他的寶貝,妳不是已經看過了嗎?不是還氣得抓狂嗎?他對著妳30年了,膩了也倦了,他才會外遇的」,接著還傳送一張她和葛男的接吻照。
謝女氣不過,憤而對陳女提告求償100萬元,一審獲判賠償80萬元。這下子換成陳女不服氣,她提出上訴並表示,和葛男根本沒有通姦,雙方只是「過從甚密之交往」,況且謝女說過要放葛男自由,就代表有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的意思,不應該向她請求損害賠償;退一步來說,縱使她真的侵害配偶權,葛男也是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該負連帶責任,而且謝女已經免除葛男的債務,所以賠償金額應該扣除葛男應分擔的部分。
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衡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因素,賠償金額為60萬元較為恰當,而且葛男的行為確實也侵害到妻子的配偶權,但謝女直到2年請求權時效超過都沒有對丈夫提告,男方應負擔的責任已經免除,所以賠償金額要再扣掉男方的部分,最終判陳女應賠償3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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