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圓環槍擊命案涉案犯嫌張姓男子等3人均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歸仁圓環槍擊案造成1死1重傷,台南地檢署指揮台南市警局、台中市警局,緝獲涉案張嫌等4人到案,查扣手槍1支、突擊槍1支,全案依殺人及槍砲罪嫌移請台南地檢署偵辦,經檢方10日凌晨向台南地院聲押,台南地院裁定張嫌3人羈押禁見、禁止通信。至於同樣也開槍的吳嫌因為傷重,目前仍在成大醫院觀察中。
據了解,洪男與張嫌等人互嗆後相約在歸仁圓環談判輸贏,張嫌叫江姓男子開車載吳男、游男前往歸仁圓環,楊姓男子開車載「七甲財」洪男到歸仁圓環後,雙方即一言不合與吳男相互開槍火拼,洪男中3槍傷重送醫不治,吳男也中槍送成大醫院搶救,槍傷位置為腹部,傷及大腸與小腸,目前在加護病房尚未脫離險境。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訊據張姓被告,固否認犯行,惟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業經多位證人證述明確,復有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台南市警歸仁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軟體對話譯文、現場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足認張姓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等罪嫌疑重大。
且張姓被告於案發後即駕車逃逸,為警在台中拘提到案,且前有未遵期到庭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有逃亡之事實,而具羈押之原因。本案仍有其餘證人尚未到案釐清案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又張姓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另,江姓及游姓被告部分,江姓及游姓被告,均否認犯行,惟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業經多位證人證述明確,復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台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軟體對話譯文、現場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又被告已知悉張某與洪某發生口角,被告仍願意隨同前往案發現場,而槍枝係管制之違禁物,持有槍枝罪刑甚重,被告如非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豈會前往現場開槍射擊,被告空言否認犯罪,殊無足採。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案發後即駕車逃逸,為警拘提到案,且前有未遵期到庭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有逃亡之事實,而具羈押之原因。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六月九日下午經檢察官初步相驗,洪姓死者左胸有二處彈孔、左上臂有一處彈孔、右手腕有子彈擦傷痕跡,確切死因待解剖鑑定釐清。據了解,洪男妻子表示,死者與張嫌相識約2、3年,那天在張嫌位於安平區育平九街的公司飲酒,洪男與張嫌發生爭吵,疑是張嫌指責洪男對他的「少年仔」不禮貌。雙方約在案發地點談判,而發生開槍火拼,釀成一死一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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