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莊姓釣蝦場主任,趁少女花花(化名)家境不寬裕,和其母親簽賣身契,把花花帶到摩鐵嘿咻14次。(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郭玗潔/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莊姓釣蝦場主任,因得知少女花花(化名)家境不甚寬裕,竟向花母提議,要求和當時僅14歲的花花發生性關係,而花母則可以此來換取金錢,造成花花遭莊男性侵得逞14次。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依引誘少女有對價性交罪,判莊男3年9月徒刑,花母則因受精神疾病影響,辨識能力喪失,判刑2年、緩刑5年,全案定讞。
莊姓男子為釣蝦場主任,因故認識花花一家,進而知道花花家境並不富裕,遂而向花母提議,讓花花和他發生性關係,以此來換取金錢,熟知花母竟然同意莊男的提議,將花花帶往台南某超商外和莊男會合,雙方在該處簽下花花的「賣身契」,合約中更明訂,花母同意花花和莊男為男女朋友關係,同意2人有性關係,期間花花更不得和其他男生交往,花花母女倆也不得對莊男提出任何訴訟,否則需負擔500萬元之賠償金。
契約中還明定,花母向莊男借貸每個月1萬元,分4次匯入指定帳戶內,莊男再以上開金錢、買衣服送花花之代價,誘使花花和他發生性行為,共計得逞14次;而花花的父親則因病癱瘓在家,見老婆不顧勸阻,一意孤行地將女兒賣給莊男,氣得對妻子提告,誓言為女兒討回公道。
庭審時,花花的父親證稱,「莊男曾經來到家中,說很喜歡我女兒花花,每個月要給她1萬生活費,等到她18歲會拿50萬元的聘金娶她,他對我老婆洗腦很多次,我老婆也跟我說好幾次,我都回不可能,我女兒現在才幾歲,才國二,莊男都幾歲了,我很明確的拒絕,當時我老婆沒有工作,但我有給她錢當作生活開銷,我有叫我老婆不要再跟莊男聯絡,但我老婆那時精神狀況不是很好,至於為何莊男要載她們出去,去哪邊她都不敢講。」
花花則證稱,「那天莊男拿出兩分紙,向信紙一樣畫直線,上面有寫字我沒看,當時他們在講話,但我聽不懂他們在講什麼,莊男叫我在上面蓋章簽名,簽完之後每個禮拜六日就要跟他去旅館,莊男叫我脫衣服,我想要反抗但沒力氣,他就開始對我做那種事情。」此外,花母起初還辯稱,自己沒有逼迫女兒,還說自己很開放,會給小孩自由,不知道雙方去汽車旅館,還說知道女兒出去就會有錢,這筆錢對家裡有幫助等語。
一審,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後,認為花母和莊男的行為已嚴重損害花花的身心健康,並認為2人難有悔悟之心,依共同犯引誘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等14罪,分別判莊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花母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
案件上訴到台南高分院後,法官勘驗花母的身心狀況後,認為花母受到精神疾病、智能障礙與藥物等影響,使花母在簽訂契約時,認知能力受到顯著影響,未達一般人平均程度之辨識能力,縱使未達完全喪失程度,但仍有顯著喪失,因此改判花母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莊男則維持原判。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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