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林義傑涉版權蟑螂】是包攬訴訟或權利行使

超馬好手林義傑因設智財公司蒐集違法下載者,並藉提起刑事告訴來使對方支付和解金,遭檢察官以挑唆包攬訴訟罪及違反《律師法》偵查。只是類似如此以抓盜版來取得民事賠償的方式,到底是包攬訴訟或權利行使,存有爭議。

根據《著作權法》第91、92條等之規定,只要擅自重製或公開散佈、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此等罪名,皆屬告訴乃論。而因現今,未經合法授權的影音產品,實充斥於網路之上,擁有著作權者,若以提起或撤回告訴與否,來為違法下載者賠償之條件,無論求償對象與金額多寡,皆屬權利行使,致無可非議。

惟若有公司於取得外國影片在台發行權,卻未於戲院上映或未放在串流平台上供付費下載或觀看,而專以蒐集網路的違法下載,並用以刑逼民來獲取和解金額,這會否踩到《刑法》的紅線,尤其是《刑法》第157條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挑唆包攬訴訟罪呢?

若這類公司先將其已合法取得授權的影片置於網路供下載,即以釣魚方式來取得下載者的IP位址,並為提起刑事告訴的證據,則於此時,公司負責人可能涉及不法內涵較高的陷害教唆或煽惑犯罪等,挑唆包攬訴訟罪的成立否,就顯得不是那麼重要。又於此種情況,下載者能否以影片已經著作權人的概括同意,來為免責之事由,也必有一番爭執。

而若此等公司並未自行將影片上傳網路供下載,僅是撒網式的搜尋違法傳輸者,並因此獲得大筆賠償金額,就不可能有陷害教唆或煽惑犯罪之問題,似僅能論以挑唆包攬訴訟罪。惟根據《刑法》第157條,除主觀須有意圖漁利外,更須挑唆或包攬他人的訴訟案件。故於此等情況,無論獲取金額多少,乃是其合法權利,自不能因此稱意圖漁利。更重要的是,此等權利行使乃是為自己,也不符合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之要件,顯也無法以挑唆包攬訴訟罪來究責,致僅剩有無違反《律師法》之疑問。

依《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未有律師執照,卻意圖營利從事訴訟事件者,除依法執行業務外,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三萬到十五萬元的罰金。故這類不發行影片,卻專抓違法下載來獲取和解金,又無律師執照者,似可以此來處罰。

惟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只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專屬授權,既可以著作財產權的身分來行使權利,更可以自己名義來為訴訟行為。故在權利主張與訴訟行為,皆不採律師強制下,若僅著眼於最終獲得的和解金額,即認為是意圖營利,顯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從此凸顯出,要在包攬訴訟與合法權利間畫出一條清楚界限,確非易事,執法者就更應審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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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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