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邀男友在家拍不雅片爸爸回家撞見!檢求加重 院不同調

▲桃園市廖姓男子去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少女,認識一週後相約在其住處聊天,廖男卻對少女下手,短短7小時連續3次硬上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張姓男子多次與少女發生關係,還拍下不雅照片影片。(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張姓網友與基隆某國中少女交往,2人不僅發生關係,少女還同意讓網友拍下不雅片。2020年底2人在少女家發生關係時,遭少女爸爸返家撞見,張男趁隙逃逸。一審將張男判刑1年2月、緩刑2年。檢方上訴二審求加重,但高院認為影片並非不雅片,因此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張男透過臉書社群,認識案發時年僅14歲的少女小悠(化名),2人進一步交往。自2020年9月中起,張男多次到少女位在基隆的家中,2人多次發生關係。總計到12月案發為止,共發生7次關係。不僅如此,少女還同意讓張男「邊做邊拍」,張男手機中存下3段影片,多張不雅照片。

2人於當年12月初又在少女家中溫存時,晚間9點左右,少女父親返家。爸爸沒多久發現女兒房間有異狀,這才發現張男竟躲藏在女兒房間內,張男落荒而逃。爸爸帶著女兒到婦幼隊報警,女兒這才坦承與張男發生關係,並拍下不少影片、照片。全案進入司法程序,檢方對張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張男坦承犯罪,並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他與少女發生關係的部分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刑1年2月;但考量他達成和解,應該不致再犯,因此宣告緩刑2年。另外張男拍攝不雅照片部分,一審判決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認為不雅照片部分:「少女姿勢為坐姿,上半身雖未著衣物,下半身僅穿著內褲,惟少女以雙手交疊置於胸部之方式,而將胸部遮掩,少女臉部轉向左側,僅臉部最右側入鏡,少女之長髮復遮掩少女之臉部右側及胸部上半部」、「裸露背部至臀部上半部之圖片(頭部及下半身均未入鏡)」及「以浴巾包覆胸部下半部而僅裸露胸部上半部位,女子之臉部僅左側臉頰及唇部入鏡,右側圖片則為被告臉部朝向鏡頭,並裸露上半身至約腹部之高度」這些均已裸露部分胸部,甚至背部至臀部上半部全部裸露,確實為猥褻照片,建請二審法院宣告有罪。

但二審高院審理後,維持一審的見解,認為這些照片「裸露胸部程度約與穿著低胸衣物或泳裝之程度相同,依現今社會通念,女性單純裸露部分胸部之照片,在寫真集等情形屢見不鮮,普通一般人對於該等照片、寫真集多以欣賞觀點視之。」因此高院不認為這些已經構成猥褻照片,仍維持一審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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