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小正在學校作業中寫下親身經歷,老師驚覺不對通報,才揭露小正遭受補習班老師狼爪的往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游芳男、蔡怡萍/宜蘭報導
一名男高中生小正(化名)為繳交學校作業,寫下從前自身經歷交給老師,老師看內容後察覺有異緊急通報,才揭露小正讀國小5年級時,曾遭受補習班郭姓老師的狼爪,郭男以每周3次的頻率,在補習班內以手、生殖器對他猥褻多達195次,宜蘭地院調查後將郭姓男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猥褻之行為,共195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合併應執行3年6月。
根據調查,36歲郭姓男子是宜蘭礁溪鄉某間補習班的輔導老師,小正在就讀國小5、6年級時曾是他的課後輔導班學生,但郭男竟為滿足私慾,以每周3次的頻率,在補習班的茶水間、櫃台、教室內,用手撫摸小正下體,甚至脫掉小正內褲、以自己的生殖器磨蹭小正臀部,前後多達195次。
狼師噁行從2016年3月持續到2017年5月底,小正將從國小畢業時,向父母表示想換補習班後才結束,而此後小正也將這件事隱藏在心中,直到2020年11月升上高中後,在學校要求的作業中寫下這段不堪的往事,才被老師發現而通報追查。
郭男到案後坦承曾為小正5年級時的課後輔導老師,但否認犯行,強調與小正只有如其他學生一樣的師生往來,且小正國小6年級畢業前就沒有教導過他。
但小正指證歷歷、表示老師當時以每周至少3次的頻率,在補習班內多處猥褻他,小時候因功課不好常被打,也為了趕上進度而常到補習班補課,他因為對方是老師而不敢反抗,卻趁著2人獨處時對他做這些事。
郭男進行檢察官測謊未通過,法院也認為小正所述情節與本能反應並非憑空杜撰,若不是親身經歷、不可能前後記憶與具體描述皆一致,且雙方並無仇怨,小正沒有誣陷的動機。
宜蘭地院審後認為郭男與小正為補習班師生關係,為人師表但竟罔顧倫理,對未滿14歲男子進行猥褻,造成其身心靈與人格發展的影響,又否認犯行,依對未滿14歲男子為猥褻行為,共195罪,各判有期徒刑7個月,累計刑度達113餘年,合併應執行3年6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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