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高三時與學妹交往並發生關係,10年後卻遭到學妹提告,劉男為免關在法庭上以30萬元換緩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劉姓男子10年前讀高中三年級時,與一名同校高一學妹交往,期間2人愛的熱烈,在住處發生性關係,但被學妹爸爸發現後揚言提告,劉男父母出面與學妹爸爸以25萬元達成和解;不料,10年後學妹又出面控告劉男,原因是學長當時「沒有與她」和解,遭法院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6個月,劉男拿出30萬元積極與學妹和解後,台中高分院才准予緩刑2年。
根據判決,住在彰化的劉姓男子在2012年11月就讀高三時,與一名同校的高一學妹成為男女朋友,2人打得火熱、並2次在劉男住家合意性交,但學妹爸爸偶然發現2人關係後,氣得表示要對劉男提告,劉男父母為免興訟,出面與女方的父親協調,最後以25萬元和解,並未提告。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落幕,但到了2021年,學妹本人竟再次出現對此事提告,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2罪對劉男提起公訴,劉男到庭坦承當年有與學妹發生關係,也提出家長與對方父親的和解書,皆與當時通報資料相符。
不過,法院一審認為,雖然劉男父母在2013年間就與學妹爸爸和解,但劉男或父母都沒有與「學妹本人」達成和解,審酌學妹當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利用對方涉世未深,對性行為尚未有健全之認知,而對她進行性交,並未得學妹原諒,判有期徒刑6個月,無宣告緩刑。
劉男在得知審判後上訴,為免去牢獄之災,積極尋求與學妹和解,今年1月開庭時當場給付30萬現金,學妹點收無誤、也表示願意原諒劉男不再追究,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台中地院審後認為罪行雖明確,但劉男已坦承犯行、獲得和解,信無再犯之虞,駁回劉男上訴,但給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參加法治教育3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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