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男關5年「判太輕?」法官解釋量刑關鍵 網嗆爆:犯罪天堂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去年因不滿超商潘姓女店員,勸其不要在店門口抽菸,憤而痛毆、徒手挖對方雙眼,引發社會譁然。屏東地院14日審結,依重傷害4年、傷害罪1年2個月,2罪判處楊男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不過也遭外界質疑判太輕。對此,屏東地院也出面說明了。

屏東地方法院表示,潘女挖眼案部分,楊男因未致潘女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而未遂,因此檢察官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法院審理結果與檢察官起訴罪名相同。又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重傷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挖眼男移送上車,瞪人、對鏡頭比中指。(圖/民眾提供)

▲恐怖挖眼男被檢方依殺人未遂、重傷等罪提起公訴。(圖/民眾提供)

法院指出,經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法院所能量處的處斷刑為「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量處其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

法院強調,並未認定楊男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顯著減低的情狀,因此未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不罰,或減輕其刑;因而也無從依刑法第87條為監護處分之宣告。

▲▼潘女首度露面受訪。(圖/莊全成提供)

▲遭到挖眼攻擊的超商潘姓女店員。(圖/資料照)

至於楊男在去年6月底時還曾拿菜刀攻擊老婦,害老婦腹部、頸部都受有刀傷,法院認為,楊男當時是持菜刀以揮砍、劃傷方式攻擊老婦,而非朝對方的頸、心、肺、腹部等特定致命部位猛力穿刺或劈砍攻擊,且楊男被壓制後即鬆手,未再繼續攻擊老婦,老婦離開現場時也未持續追擊,因此法官沒有以殺人未遂罪判刑,而改以傷害罪判刑,判處1年2個月徒刑。

對此,許多網友仍不領情,紛紛在PTT洗版怒轟,「要挖成功才能重判的意思嗎」、「法官判的好輕,台灣真是犯罪天堂」、「這樣的司法,台灣人還能期待司改可以還被害人公道、嚴懲加害人嗎」、「所以重點是未遂?真的眼睛永久受損判到最重12年都不夠」、「應該要立委修法把一些減刑條件變嚴格」。

 ►按這訂閱Podcast《小編沒收工》每天熱門話題聊不完

▲▼ 。(圖/翻攝自Facebook/爆料公社)

▲屏東挖眼案震驚社會。(圖/翻攝自Facebook/爆料公社)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