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男判5年! 受害女店員「需30次心理治療」:不敢與人接觸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50歲)因不滿潘姓女店員(29歲)規勸「將口罩戴好」,竟徒手挖眼、痛毆,導致對方險些失明,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屏東地院昨日(14日)審結,判楊男5年有期徒刑,遭外界質疑判太輕;而受害的潘女至今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預計下個月將進行第30次心理諮商。

▲潘姓女子在高雄長庚醫院提受治療             。(圖/莊全成提供,以下同)

▲潘女需要接受30次心理治療。(圖/莊全成提供,下同)

回顧案發經過,楊男2021年9月26日上午9時許到屏東縣高樹鄉新南勢超商消費,被潘姓女店員提醒「將口罩戴好」,竟突然抓狂,不僅徒手強挖眼睛,還朝著頭臉狂毆,當場打斷潘女的鼻梁,造成她一眼視網膜剝落,雙眼流下血水,傷勢相當嚴重。

等到警方獲報趕抵現場,潘女已經被打到近乎昏迷,而楊男受到警棍壓制仍不肯罷手,直到被警員強勢壓制才因疼痛鬆手。事後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楊男2021年6月底曾拿菜刀攻擊老婦,害老婦腹部、頸部都受有刀傷,隨後被強制送醫治療,直到同年8月中旬才出院,沒想到事隔一個半月,又發生挖眼事件。

而受害的潘女眼睛險些失明,幸好經過治療已經恢復不少,她出院後仍持續接受心理治療,預計下個月將進行第30次心理諮商。屏東縣政府表示,潘女的復原情況穩定,後續會再視她的需求評估是否要延長諮商輔導,也會繼續提供必要的協助。

▲潘姓女子在高雄長庚醫院提受治療             。(圖/莊全成提供,以下同)

▲潘女遭挖眼襲擊,休養期間仍會做惡夢,也不敢出門與外人接觸。

至於楊男的部分,屏東地院14日審結,依重傷害4年、傷害罪1年2個月,合併判處他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但遭到外界質疑判太輕。對此,屏東地院表示,楊男因未致潘女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而未遂,因此檢察官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法院審理結果與檢察官起訴罪名相同;又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重傷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經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法院所能量處的處斷刑為「2年6個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量處其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

▲▼挖眼男移送上車,瞪人、對鏡頭比中指。(圖/民眾提供)

▲楊男被移送時,還瞪人並對鏡頭比中指。(圖/民眾提供)

法院強調,並未認定楊男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顯著減低的情狀,因此未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不罰,或減輕其刑;因而也無從依刑法第87條為監護處分之宣告。

但還是有許多民眾不領情,並在PTT洗版怒轟,「要挖成功才能重判的意思嗎?」、「法官判好輕,台灣真的是犯罪天堂」、「這樣的司法,台灣人還能期待司改可以還被害人公道、嚴懲加害人嗎?」、「所以重點是未遂?真的眼睛永久受損判到最重12年都不夠」、「應該要立委修法把一些減刑條件變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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