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台中清水分局一名洪姓員警3年前執勤時,碰上騎車的拾荒老人無照又無牌,在對方苦苦哀求下,他心軟未開單;沒想到,事後被檢方依圖利罪起訴。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解釋所謂的「圖利罪」,直言員警採取了最不值得鼓勵的方法,但也話鋒一轉認為,應該要判無罪。
針對心軟警被起訴圖利罪,李茂生教授今在臉書開門見山說道,「有關違規開單一事,因無裁量空間,所以不開單的話,應該就是違背法令,警察會受到行政懲處。如果覺得違規者可憐,其實有其他管道可以協助其渡過難關,而不開單僅是最簡單的方法,不僅違法,也有違背公平性的問題。」
他直言,這位員警採取了最不值得獎勵的方法,去協助應該受援助之人,其次是圖利罪的問題,「圖利罪因為特別法修法,現在已經無所謂的圖利國庫的問題,所剩僅有圖利私人罪,而所圖利的私人包含自他。」
▲台中地院一審判洪員無罪,但檢方認為無照駕駛並無勸導裁量空間,提起上訴。(圖/ETtoday資料照)
所謂的「圖利」僅要違背法令規定,讓私人得利即可,以本案來看,員警不開單,讓應受罰的老翁未受罰,就是讓他得利。李茂生說,「員警的行為於構成要件的判斷階段,應該是已經通過檢驗,據此地方法院的無罪判決(我沒看判決本文,僅透過新聞報導而評論)是有問題的。」
不過,李教授話鋒一轉坦言,自己是贊成判無罪的,「得利太低,而且情有可原,基本上應無可罰的違法性。」他甚至評論,檢察官在一審判無罪後選擇上訴,基本上可視為「酷吏」。
最後,他也深深感慨,「本案最大的問題應該是在,法律人根本不理解情理法中的情,應該在違法性判斷的階段予以發揮。同樣的問題曾經發生在虎尾波斯菊事件及小七紙箱事件中,那麼多年了,實務見解仍舊沒有進展,真令人氣餒。」
▲台大教授評論此事。(圖/翻攝自臉書/李茂生)
拉回這起事件,洪姓員警108年3月在吳厝路跟和睦路口,攔查騎乘未掛牌機車的老翁,一查發現他還是無照駕駛,當時老翁說自己經濟狀況不好,車子是鄰居原本報廢給他的,請求別開單。於是,洪姓員警到老翁住所查看,覺得他經濟狀況確實不好,甚至要拾取廢棄農作物度日,在向鄰居求證後,決定放他一馬。
怎料多日後,洪員用同一張有寫過的罰單,直接劃線刪除姓名,對另一位闖紅燈林男開單,林男發現罰單上有重複填寫的痕跡,以此為理由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讓整件事情曝光,並且檢方依照涉及圖利罪起訴洪員,台中地院一審雖然判無罪,但檢方認為無照駕駛沒有勸導裁量空間,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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