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遭挖眼住院19天「惡男輕判5年」 是否上訴...檢方說話了

▲▼ 。(圖/翻攝自Facebook/爆料公社)

▲屏東一名楊姓男子因不滿潘姓女店員規勸「將口罩戴好」,竟徒手挖眼、痛毆,導致對方險些失明 。(圖/翻攝自Facebook/爆料公社)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高樹鄉50歲楊姓男子因不滿潘姓女店員規勸「將口罩戴好」,竟徒手挖眼、痛毆,導致對方險些失明,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屏東地院(14)日宣判決,判決楊男5年有期徒刑,認為判決太輕,引來不滿;屏東地檢署今(15)日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看判決理由,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2021年9月間,在高樹鄉一家超商工作的潘姓女店員因勸楊姓男子戴口罩,讓楊男不滿,徒手痛毆潘女,造成她方雙眼受傷,左眼視網膜剝落、鼻樑碎裂,還有腦震盪,住院19天才出院。

案發後,警方將他逮捕送辦,屏東地檢署偵查,連同他涉及一起不滿范姓婦人與其母親有糾紛,2021年6月30日經過一家早餐店,看到范婦在吃早餐,持早餐店菜刀將她砍傷、並攻擊她身多處受傷案,兩案合併偵結,依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案起訴。

▲▼挖眼男移送上車,瞪人、對鏡頭比中指。(圖/民眾提供)

▲楊男被移送上車時,還對著鏡頭瞪人、比中指。(圖/民眾提供)

屏東地院經3個多月審理,以檢方認楊男對范婦殺人未遂罪有誤,變更法條改依依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潘女部分依重傷害罪判處4年,合併判處他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但遭到外界質疑判太輕。

屏東地院對此表示,楊男因未致潘女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而未遂,因此檢察官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法院審理結果與檢察官起訴罪名相同;又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重傷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法院所能量處的處斷刑為「2年6個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量處其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

屏東地院指出,法院並未認定被告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顯著減低之情狀,故未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不罰,或減輕其刑;因而也無從依刑法第87條為監護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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