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塔承辦人浮編預算偽造文書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航港局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15日表示,交通部航港局辦理燈塔工程,盛姓承辦人涉及採購概算浮編、未實際登島確認竣工、與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航港局主管未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善盡職責監督,顯見採購流程與內部控制等程序有重大疏漏,監察委員依法提案糾正。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4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葉宜津所提調查報告,提案糾正交通部航港局,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盛姓承辦人從起案之初,就涉及浮編概算,簽辦技服案件時,考量監造廠商須分別指派監造品管人員常駐工地,不得兼任,編列8人監造費用,但是在實際履約時,技服廠商僅派任1人監造,盛姓承辦人卻未落實原簽辦目的,明顯異於常情。

監委說明,本案事涉機關人員與監造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且未依法實際監造,造成機關損失與政府名譽受損,航港局沒有在案發後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後續應善盡機關責任,檢討廠商違反《民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與技術人員不當執行業務的責任。

監委表示,航港局組室主管未能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善盡職責監督,導致概算編列浮濫、契約金額與原概算顯有落差、履約管理未落實、未實際辦理竣工確認、與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辦理驗收等情,顯見採購作業流程明顯有缺漏之處,且內部控制作業未落實,確實有待檢討改善等情。

監委還說,航港局未在案發後第一時間積極處理,斲傷政府信譽及形象,因此提案糾正,移送交通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燈塔示意圖。(圖/航港局提供,墾丁鵝鑾鼻燈塔)

▲▼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燈塔。(圖/航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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