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議員潘懷宗去年開庭自曝罹癌,士林地院依利用職務詐欺取財4罪,判處應執行2年、緩刑5年。(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議員潘懷宗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與辦公室主任陳玉臺利用4名親友當助理人頭,10年來詐領助理補助費333萬餘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潘懷宗坦承犯行。去年開庭時自曝罹患攝護腺癌,接受化療已「化學去勢」。士林地院15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取財4罪各判潘懷宗1年11月徒刑,應執行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
60歲的潘懷宗從2002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台北市議會第9屆至第13屆市議員,為法定公務員,辦公室主任陳玉臺負責統籌議員服務處及研究室的帳務及公費助理聘用及發放薪資等事務,2010年9月11日至2021年2月2日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透過陳玉臺找來公司員工及其胞姊、大姊兒子擔任人頭,假借聘任公費助理之名,冒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款項一進帳,則由陳玉臺做提領,總計333萬5835元。
判決指出,潘懷宗於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依貪汙治罪條例得減輕其刑,加上潘挪用款項大部分是用在服務處或選民服務,極少數用於個人公共關係上,雖該挪用有違法並對遵守法規的其他議員有不公平結果,非惡意詐取財物飽足私囊,考量潘的年齡、罹癌,予以2次減刑,故判他4屆議員任內犯行各處1年11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緩刑5年,沒收333萬5835元。
▼新黨議員潘懷宗貪汙333萬5835元,獲緩刑5年。(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陳玉臺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確定起4年內,向公庫支付35萬、扣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166萬7918元;陳玉臺胞姊及其兒子犯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2罪,各處1年9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3年,均支付15萬,褫奪公權3年。沈姓員工、李姓員工,犯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各支付5萬、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15日宣判,潘本人未到庭聽判由委任律師魏憶龍聆聽,聆判後律師表示,「很感謝法官給予潘懷宗自新的機會,他在這期間也深刻反省,因為身體狀況不佳,如果檢察官不上訴,對他的健康很有幫助。」至於檢方是否上訴,將待收到判決書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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