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以拿東西為由,跑到兒子僅15歲的前女友家中性侵得逞,他下體的「3顆入珠」也成為法院判刑鐵證。(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苗栗一名陳姓男子得知其兒子與15歲女友小霏(化名)分手,當天晚上就以要拿回工具為由約至小霏家中,在房間內飲酒聊天後,竟然強行掀衣摸胸、性侵得逞,事後小霏不堪受辱驗傷提告,一審依強制性交罪處陳男3年10個月徒刑,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生殖器「3顆入珠位置」與小霏下體撕裂傷痕相符,判定性侵犯行明確,駁回陳男上訴。
判決書指出,住在苗栗的陳姓男子2020年3月25日得知,讀國一的兒子因遭姑姑反對、年紀等因素,與同校學姊女友小霏分手,當天晚上就急著問女方「怎麼會分手」,並以關心、拿回放在她家的工具為由,約在小霏家附近碰面,接著騎機車載她至超商買酒後,返回她家飲酒聊天。
直到深夜,小霏因陳男有喝酒,讓他在房內休息,自己則在床上睡覺,豈料陳男竟爬上床,將手伸進小霏衣物內亂摸、強吻嘴唇,不顧她說「不要」性侵得逞,隨後馬上穿衣騎車離去。
小霏事後非常懊悔自己沒有極力抵抗,但也不敢跟別人說,期間小霏前男友還有傳紙條要求復合,小霏因遭到其父親侵犯、為此大感困擾,忍不住才對國中好友訴說,好友再向導師通報後才揭發案情。
陳男到案辯稱,那天確實有到小霏住處聊天、喝酒,但只待了20分鐘就離開,否認有發生性行為。
法院一審認為,小霏所述情節與住家附近監視器影像符合,姊姊、好友、老師等證人說法也一致,她們皆無誣陷陳男的動機,且陳男在得知小霏事發後割身體自殘,還緊張傳訊「妳為什麼要傷害自己」、「妳割手和大腿是為什麼」、「不可能沒原因,我想因該是我錯」,可見陳男有做出不好的事,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10個月,可上訴。
陳男不服判決上訴,主張小霏身體無其他掙扎傷害,也無法說出他身體刺青等特徵,堅決否認性侵行為,但台中高分院審理發現,小霏至醫院驗傷報告中,下體的11、2、7點鐘方向有撕裂舊傷,與陳男生殖器的入珠位置(12點鐘、3點鐘、6點鐘方向)相符,認定陳確實侵犯小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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