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中常見的保留法律追訴權,追訴權代表的是「追訴犯罪的權力」,只有在刑事案件才會產生,且由檢察官行使的權利。(圖/視覺中國)
每當發生社會矚目案件或是名人、網紅違法時,往往都會受到新聞媒體的積極關注,並占據網路與紙本媒體的大量版面,再透過社群網路上大量轉傳,成為人人茶餘飯後談論的話題之一。而報導中所使用的法律用語,彷彿成為人人都可來一句的流行詞彙。
例如:在網路筆戰時,鄭重告知對方將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闖紅燈時指責對方犯了「公訴罪」;看到非常可憐的當事人時,認為法官要幫他「非常上訴」等等,諸如此類的討論充斥在你我生活當中,彷彿法治普及教育獲得了重大成效。但是,你知道這些常見的用語,其實都是被誤用的嗎?
最愛保留的「法律追訴權」
無論是藝人、企業甚至政府機關所召開的記者會,或是言詞嚴厲的聲明稿中,我們都曾看過「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幾個字,久而久之,大家也都對此用詞的使用方式習以為常。當要警告別人不要亂說話、澄清某件事或是與他人劃清界線時,一定都要加上這句,讓對方知道,如果還要軟土深掘,那就會透過法律來制裁。
甚至在網路上常見的契約範本中,也都會有放棄法律追訴權的條款。但就和久病成良醫的謬誤一樣,錯誤的概念就算白紙黑字寫下來,或是公開主張,也都不會產生正確的法律效果。因此,我們應該要更進一步去了解,這句不算錯誤,但是卻十分不精確的用語,應該如何修正,才能真正讓使用者能達到他們想要的法律效果。
首先,追訴權代表的是「追訴犯罪的權力」,也就是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會產生,並由「檢察官」來行使的權利。當檢察官在偵查結束之後,認為被調查的當事人確實做了某種犯罪行為,檢察官便會行使這個權力來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果是沒有追訴犯罪權力的民眾,自然不會有追訴權可以行使;民眾可以行使的權力,其實是請檢察官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的「告訴權」。
因此,「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用語,其實是混淆了「行使公權力的『追訴權』」和「人民可以請求檢察官行使公權力的『告訴權』」兩件事。除了檢察機關可以對媒體表示,他將要追訴特定犯罪行為以外,一般企業或人民召開的記者會或撰寫的聲明稿中,最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載明對特定犯罪行為「將要提起告訴」,或是針對民事糾紛「將要提起民事訴訟」,才能夠在法律上正確表示自己的主張。
什麼人會犯「公訴罪」
在新聞報導中,我們都曾看過有人觸犯了公訴罪,即便和解也沒辦法花錢了事的事件描述,單從字面上看來,會認為公訴罪指稱的是一種犯罪類型或是某類的犯罪都會被稱為公訴罪,但實際上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找不到任何一種會被處罰的犯罪罪名叫做「公訴罪」;另外,常和公訴罪一同被討論的自訴罪也有一樣的問題。報導中呈現的方式往往會讓閱聽眾們覺得這用詞是指特定類型的犯罪,而且是可以和解後撤告就沒事的種類。
在法律上來說,「公訴」和「自訴」,其實是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用來區分刑事訴訟程序由誰來提起的用語。所謂「公訴」指的是:「由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為了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自訴」指的是:「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是屬於訴訟程序的規定,跟罪名本身並無關聯。
此外,新聞中常提到可以和解後撤告,或是即便和解還是被起訴的罪名,其實在法律上是叫做「告訴乃論罪」以及「非告訴乃論罪」。從司法院的裁判書用語詞典中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到告訴乃論指的是∶「有告訴權的人向檢察官請求追訴一個犯罪行為後,檢察官才能起訴」的意思;而非告訴乃論則是指:「不管告訴權人是否要提出告訴,檢官都可以自行決定在調查、偵辦後,要不要起訴」。
這兩者是規範在我國實際對犯罪行為的類型做出規定的《刑法》當中,在法條中寫明告訴乃論的就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像是侵入他人住宅罪,在《刑法》中就規定是告訴乃論的罪名,而其他沒有特別寫出是屬於告訴乃論罪的,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檢察官可以主動依照調查的結果決定是否要起訴的罪名。
「非常上訴」非常厲害嗎
在我們一般習慣的日常用語中,使用「非常」這個詞的情況,大多跟「很」、「超級」的使用語境類似。但是在我國法律用語上,非常上訴的「非常」,和非常厲害的「非常」,可就相距甚遠了。
「上訴」在法律規範中所指的是一個程序,也就是在法院作出了判決之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符,可以夠過上訴這個程序,再向上級法院進一步尋求翻案機會。而上訴也被稱為是通常救濟程序,這邊的救濟所指的並不是接濟、扶貧救苦的做好事概念,依照我國裁判書用的解釋,法律給予人民權利後,若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那就要提供一個合理有效的手段,讓人民去維護自己的權利或是尋求適當的補償與處理方式,這樣的方式就叫做「救濟手段」。
簡言之,上訴便是「當人民因為一個不利的判決導致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或限縮時,可以使用的救濟手段之一」,而且原則上針對所有判決人民至少都有一次的上訴機會,因此是可說是一個常態的救濟手段,也就被稱為通常救濟手段。
非常上訴就是「相對於通常會發生的上訴」的概念。此處的「非常」指的是「並非通常」,因此在人民使用完法律賦予的通常救濟程序後,判決已經確定,也就是已經定案沒有通常手段可以翻盤的機會後,可以透過這樣非常態、非通常的非常上訴程序,再次取得對於權利的救濟機會。
因為是非通常的程序,非常上訴的規定較為嚴格,必須要發現原本的審判違背法令,並且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來提出才行。所以如果在新聞中看到非常上訴的時候,請記得,這指的是一個很少見的救濟程序,而不是非常厲害或是非常可憐的案件才會遇到的程序。
正確理解用語正確評斷資訊
在咬文嚼字、說文解字的過程當中,重點並非在抨擊媒體產製內容時的誤用與誤解,也不是要導向「小時不讀書,長大當 OO」的廉價批評,而是希望能夠讓大眾更能夠進一步了解法律專有名詞的意涵,彼此有共同且正確的認知基礎,也更利於溝通、對話,也更能夠讓新聞內容產製者能大膽使用這些看似艱深的用語。
一般大眾對於各領域的專有名詞不理解是人之常情,且對新聞內容產製者來說,要使用什麼標語和用詞,才能讓民眾理解,也較難以拿捏。如果能夠用更仔細且易懂的方式,在媒體素養教育的場域之中,將常見的專業用語和使用情境融入討論與互動當中,才能真正達到知識普及的效果,進而讓媒體與閱聽眾的資訊落差降低,相信前述所舉的誤用案例,便會慢慢消失在我們的媒體環境之中。(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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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書磊,法律白話文執行編輯、輔仁大學財經法律所。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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