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永康警分局17至19日連續3天,執行取締違規微型電動二輪車專案,共計取締58件,沒入11輛。(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立法院近期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名稱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修法重點更包含懸掛牌照、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限制騎乘年齡在14歲以上等,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因應過渡期,永康警分局17至19日連續3天,執行取締違規微型電動二輪車專案。
永康分局交通組組長葉敏旭說,連續3天專案取締58件,沒入11輛,專案執行中發現一名印尼籍移工「假皮」 (化名),在印尼時即有汽修科專業背景,來台後平日從「蝦皮網站」購買零組件,以改裝微型電動二輪車為樂趣,孰不知已牴觸本國法律,其改裝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被警方依法沒入該車輛收場。
本次專案除針對永康工業區及崑山市場等移工改裝車出沒地點,加強取締,另分局對於電動車改裝廠亦會前往勸導約制,統計這次專案,計查獲未依規定戴安全帽34件,闖紅燈7件,酒後駕車5件(其中1件移送公共危險罪),未依標誌、標線行駛1件,沒入未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11部,合計取締58件。
永康分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慢車,按規定最大行駛時速要在25公里以下,但常見許多經改裝的車輛在路上飆速更勝機車,目前違規樣態主要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闖紅燈、酒後駕車及未依標誌、標線行駛等,但如果無未經審驗合格黏貼合格標章,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沒入該車輛。
永康分局分局長甘炎民強調,取締違規微型電動二輪車並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要保護他們的安全,警方取締之餘同時也向民眾宣導相關交通法令,期能在未來電動自行車掛牌納管前,養成用路人守法的習慣,呼籲民眾多一分注意就能少一分危險發生,不要貪圖一時的方便,而造成不可挽回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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