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陽艦長非禮女少尉 輔導長「勸她拿19萬」企圖壓案下場慘

▲▼法院,法槌,判決。(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軍艦中校輔導長被控掩飾艦長涉非禮女軍官事件,遭記2大過並被勒令退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海軍鳳陽艦2019年發生艦長涉非禮女軍官事件,時任艦上中校輔導長的陳男企圖勸說被害人大事化小,以免殃及其他軍官,還提議可由艦長賠償19萬元,彌補被害人提前退伍所須賠償金額,事發後,陳男因「怠忽職責」被記2大過懲處並勒令退伍,陳提告主張雄風飛彈誤射事件中,督導失職的副艦長僅記小過2次,本件他所受懲處過重,法官審理認為海軍對陳男的處置並沒違反比例原則,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本案源於2019年5月22日,隸屬一六八艦隊、我國東部海域反潛主力之一的濟陽級飛彈巡防艦鳳陽艦,當天完成海上操演後,艦長和多位軍官到營外餐廳聚餐,一位女軍官醉倒,被艦長帶到附近旅館開房非禮,險些失身。

陳男接到被害人求救電話,趕來帶走艦長企圖當做沒這回事,不料同月23日,艦長在艦上電工間又涉碰觸同一位女軍官身體,被害人再傳訊息向陳男求助,陳男回撥LINE語音電話安撫女方,提及艦長有家庭有小孩,勸說女方大事化小,反映在電工間遭艦長性騷擾一事就好,別說在旅館遭艦長強制性交未遂,否則爆發開來,當天同桌聚餐官員都會受波及。

陳男還提議女方可向艦長索賠19萬餘元,以便女方辦理未服滿現役提前退伍所須賠償金額,艦長應該也會給女方多一些獎勵,包括考績。女方不甘受辱,更不接受陳男不幫她反而一再遊說她放棄究責、以便掩蓋艦長性侵行為的舉動,憤而向艦隊揭發。

海軍艦隊指揮部獲報,同月(5月)29日以陳男「怠忽職責」等違失行為,記大過2次懲處,隔月並召開人事評審會,決議陳男不適服現役。期間因陳男不服、2度申請再審議,加上海軍司令部要求重新審議詳列理由,艦指部共開4次人評會,都決議陳男不適任,海軍司令部據此核定陳男於同年12月16日零時退伍生效。

陳男提訴願企圖平反但被駁回,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否認「怠忽職責」,堅稱艦長與女軍官各說各話、難以還原真相,他查證時恪遵「維護艦長領導威信」、「凝聚單位向心」等要求,並維護女軍官名節施予關懷,同時降低單位所受傷害,希望釐清案情再回報上級,但艦隊跟艦指部採信女方片面說詞,認定他跟艦長是性侵共犯。

陳男強調,他被艦隊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的阻撓部屬申訴罪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已獲不起訴處分,海軍調查他有無「怠忽職責」,應跟刑案採取相同認定,但海軍卻在刑案偵結前就核定對他的懲處,罔顧對他有利的事證。

陳男更舉例2016年發生的金江號巡邏艦誤射雄風飛彈事件,指該艦副艦長因督導失職僅被記小過2次,本件卻處分他記2大過,不符比例原則。陳男自稱從軍歷年考績多為甲等以上,本件記過後仍盡職完成工作任務,沒有消極抵抗、廢弛職務等態度,毫無不適任現役情形,請求撤銷勒令他退伍的處分。

海軍司令部反駁指出,陳男身為輔導長,處理違反性別分際事件,沒協助被害人也沒向上級回報,不僅怠忽職責,更是掩蓋事證的主要行為人,加上沒貫徹上級不得在外餐敘的命令,嚴重影響政戰幹部功能與官兵信任,跟雄三飛彈誤射事件不能相提並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海軍對陳男記過處分、人評會決議不適任與核定退伍,都符合法定程序,也讓陳男到場表達意見,懲罰目的是留優汰劣、維持部隊精壯,達到防禦外侮、保衛國家安全目的,而陳男處理本案逕自帶走艦長、阻撓女方申訴,欠缺政戰幹部應有的同理心與正確態度。

法官指陳男在2007年、2015年分別處理單位內部同袍偷竊、兩性申訴事件時,也因沒盡職作適當處理而被連帶懲處,卻沒建立正確工作態度,據此認定本案軍方對陳男的處置沒違反比例原則,判陳男全部敗訴,還可上訴。本案艦長第一時間就被拔官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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