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男子2020年12月24日騎車行經屏東縣鹽埔鄉民意路,卻在左轉時與丁姓男子駕駛的車輛撞上,傷重不治。丁男事後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雖然2份事故鑑定報告都認為汽車駕駛有過失,但屏東地院法官指出,他的反應時間不足2秒,加上檢方沒有其他積極證據,最終罕見推翻鑑定結果,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事故地點。(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檢方表示,丁男2020年12月24日上午7時57分駕駛車輛,沿著屏東縣鹽埔鄉民意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他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卻因為疏忽撞上準備左轉的林姓騎士,導致騎士頭部外傷、口鼻出血、右下肢變形骨折,最終因創傷性休克死亡;此外,現場發現機車倒地後刮地痕長達19.7公尺,汽車車頭嚴重凹陷,前方擋風玻璃破碎,可見撞擊力道之大,地上卻沒有煞車痕,訊後認定他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並依法起訴。
丁男出庭時坦承,的確在上述時間、地點發生車禍,但堅決否認有任何過失致死犯行,「我有看到對向被害人的車,但因為那邊沒有路口,不知道他會突然橫越過來,我來不及反應。」然而,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及成功大學,都認為丁男有足夠的反應時間,應當負起過失責任。
不過,屏東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以及相關證據之後,認為從林男左轉跨越車道至2車發生碰撞,經歷時間僅不到2秒,覆議意見書中則提及,「依國外相關研究Olson與sivak(1986)的95%駕駛人於未感知危險而必須做停車動作之典型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踩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為1.6秒(不含煞車時間)」,因此難認他在這短短2秒之間有充裕的反應時間。
法官接著說,這起事故屬於猝不及防的交通事故,丁男本於信賴原則直行於道路上,擁有路權,雖然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騎士死亡,但並沒有出現「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只是事出突然無法避免,他的行為自然沒有過失可言,加上檢方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他在事發當下有車速過快等情形,最終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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