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整年忽然被炒掉!中科院資遣香港籍工程師遭判違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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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被認定違法解雇香港籍工程師。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2019年9月間錄用香港籍姚姓工程師,但1年後突然以姚男具港籍身分而資遣。姚男不服,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二審均認定中科院無端解雇,確實違法,必須賠償。中科院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姚男在2019年5月間校園博覽會時,獲得中科院青睞、錄取進用,並自當年9月2日起到職,擔任電子系統研究所工程師,雙方簽訂聘僱契約,約定每月薪資為58,000元。不過姚男工作一整年後,突然遭到中科院解雇、資遣。姚男認為自己並無工作上重大違失,甚至2019年底工作考核結果均為良好,竟遭無端解雇,因此起訴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法院審理時,中科院否認違法解雇。中科院辯稱,校園博覽會錄取通知上已特別註明「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地區人士」不得辦理進用;另外依照中科院「人事管理規章」、「員工工作規則」均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地區人士不得辦理進用,於進用後始查覺者,得取消其錄取資格。」因為姚男具有香港籍身分,故取消其錄取資格而資遣,並無違法。

一審法院判決中科院敗訴,中科院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中科院因職司國防武器裝備科學研究任務,注重國安與資安,確實有必要防範中港澳地區人士;但這跟進用之聘雇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能不能勝任,分屬二事。姚男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主觀上也無「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的狀況。僅以他具有香港籍身分就解雇,顯然違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的意旨。

此外,高院也認為,中科院2019年12月對姚男的工作評語為「姚員工作態度認真,主動積極,表現優異,成效良好。」、2020年1月評語為「姚員負責執行……及功能程式開發撰寫測試,工作認真盡責,表現良好。」,其餘月份成績均為正常。顯見姚男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主觀上亦無「能為而不為」之情事。

另外高院也發現,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說明,「非香港地區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姚男自2012年1月入境台灣後,直到2016年10月才又入境香港,顯已逾越36個月的期限,恐怕已不具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因此高院不採信中科院辯詞,再判決中科院敗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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