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要求立案調查大鑫快篩案 監院:外界不宜指揮辦案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國民黨副秘書長王育敏21日表示,快篩試劑爭議疑雲重重,監察院應該儘速立案調查;監察院隨後回應指出,對於外界具建設性的建議與指教,監察院會虛心檢討改進,但是,近來不乏針對特定個案,透過輿論,指訴監察委員職權行使時機、調查方式與程序者,還請各界尊重監委獨立行使職權。

國民黨上午召開「快篩出包一籮筐、蔡政府全員卸責中?」記者會,王育敏表示,快篩試劑爭議疑雲重重,疑涉官員違法失職情事,監察院應該儘速立案調查,如果監察院不敢辦,監察院長陳菊就是護航失職。

監察院稍早透過新聞稿回應,根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具有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並且得提出糾正案,舉凡攸關公共福祉及人民權益的事項,監察委員都會掌握社會脈動,依據法律妥慎行使職權。

監察院也說,對於外界具建設性的建議與指教,監察院自當虛心檢討改進,不過近來不乏針對特定個案,透過輿論,指訴監察委員職權行使時機、調查方式與程序者,籲請各界尊重監委獨立行使職權的空間與作為。

監察院說明,監察委員調查權的行使,是監委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等監察職權的必要手段,對個案有無立案調查必要、何時立案、如何調查及調查結果的處理等,都是監委職權行使的核心範疇,應由監委依照事實情況、證據及辦案能量等綜合裁量判斷,不受任何干涉,外界不宜指揮辦案。

監察院強調,監察院是依照憲法所設置,並且賦予特定職權的國家憲法機關,監察委員獨立辦案不受任何干涉,立法、監察機關本於權力分立分治體制,各司其職,應該相互尊重。

監察院說,監察院每年受理將近1萬5000件人民陳情案件,數量眾多,違失情節輕重不一,為有效運用監察資源,發揮監察功能,對於公務人員及政府工作設施涉有違法失職情事,訂有立案調查標準,而且在立案之前,監察院多先發函相關機關,蒐整資料,避免倉促立案,影響公務員權益。

監察院強調,監察委員恪遵憲法,超越黨派,公正公允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政黨、選舉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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