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學校職員私自取走同事價值200元的傘挨告,求緩刑遭法官拒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高雄報導
高雄某國中一名張姓女職員年薪將近百萬,卻私自取走同事一把價值約200元的雨傘挨告,橋頭法院依侵占遺失物罪處3000元罰金,由於張師未取得受害者原諒,未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鍾姓女職員某日中午將自己的雨傘借給另名同事使用,用畢後便將雨傘晾在3樓教務處外走廊,卻忘記還給鍾女。
同天下午5時,張女見雨傘無人收回,遂自行拿走,先置放至教務處電腦區印表機與隔板間之縫隙,再於隔天晚上8時,趁四下無人把雨傘帶回家。
鍾女發現自己的雨傘不見,便調閱學校監視器,發現是同事張女偷走,雖然事後張女立刻將雨傘還回,鍾女仍氣得報警處理。
橋頭地院認為,張女貪圖小利,拾獲雨傘未送交學校處理,反而起意侵占,判處3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1日。審酌張女未獲得鍾女原諒,且偵訊時僅承認拿走雨傘,否認有不法犯意,不宜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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