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遊覽車從報到至行程結束,駕駛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交通部近日通過修法,首度明訂租用遊覽車從報到起到行程結束,駕駛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且手握方向盤駕駛時間仍不得逾現行規定10小時,新規定待交通部公告後上路,預計7月可望實施,違規壓榨遊覽車駕駛可罰9千到9萬元。
現行規定遊覽車駕駛手握方向盤開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勞基法》則規定整天工時為8小時,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等同整天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不過即便現行法規已規定駕駛手握方向盤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但若租車者行程安排太多,加上未開車的待命時間,以及行程結束後仍得返回停車場進行車輛整備和清潔,常常讓遊覽車駕駛違規超時。
為了導正民眾和旅行社租用遊覽車安全消費觀念,不要任意要求增加行程,讓司機在不過勞的服務環境提供安全駕駛,因此遊覽車公會建議明訂遊覽車自車輛到旅客集合處或報到起,至行程結束,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讓駕駛往返停車場可符合《勞基法》工時12小時上限規定,確保行車安全。
▲租用遊覽車從報到至行程結束,駕駛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圖/記者湯興漢攝)
交通部部務會報近日通過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明訂民眾或旅行社租用遊覽車合理時間規定,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
另遊覽車輛申請停駛不得超過6個月,且申請復駛1個月內不可再申請停駛,遊覽車汰舊換新撤銷牌照後替補期將從2年縮短為1年,避免遊覽車供過於求,削價惡性競爭。上列相關新規定將待交通部正式公告後上路,預計7月可望實施。
屆時若民眾或旅行社租用遊覽車,從遊覽車報到載客到行程結束若超過11小時,將可依照《公路法》開罰9千到9萬元罰鍰。
▲遊覽車駕駛待命時間等隱形工時未受保障,引發過勞影響行車安全。(示意圖/達志影像)
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魯孝亞表示,他樂見其成新制上路,遊覽車在世界各地旅遊,都有工時限制,獨獨台灣沒有落實執行,很多遊覽車駕駛實際工時都超過,隔天很疲累仍要駕車,疲勞駕駛比酒駕更嚴重,且這一行過度疲勞,也會導致新進駕駛不願投入遊覽車業。
魯孝亞說明,雖然現行有規定遊覽車駕駛手握方向盤不得超過10小時,勞基法也規定有12小時上限,但用餐時間,或中途沒有用車,這些隱形工時就會被認定是駕駛休息時間不納入工時,法規有漏洞,以至於消費者會主張北中來回僅有開6小時,中間沒用車不算工時,但遊覽車司機上午5點出車,晚上8點用完餐才回台北,中間待命也無法好好休息,駕駛會有過勞情況,因此才希望交通部補強現行漏洞,明訂一天用車不得超過11小時,提升用車安全。
魯孝亞強調,遊覽車車禍肇因人為因素都是第一名,探討後發現工時是其中一環,要提升安全,工時勢必要納入限制,交通部針對國旅7月要推出補助,旅行社很多行程也在安排中,希望交通部可以盡速公布新規定,避免衍生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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