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因未告知房屋底價,請買賣雙方簽約把價差當成服務費,又另收取仲介費涉詐欺罪。(示意圖/Unsplash)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潘姓女房仲去年幫1名買家談妥以1470萬元買下1間房子,買賣契約上註明房價中的20萬元,是潘女服務費,買家以為這是賣家大方,自願支付的,後來才知道,原來賣家從頭到尾只要賣1450萬元,買家不滿已付1%的仲介費,又被騙走20萬元的價差,且落入房仲口袋,憤而提告,台北地檢署22日依詐欺罪嫌起訴潘姓女房仲。
買家提告指控,她在2021年6月間,透過潘姓女房仲以1470萬元買到台北市中山區的房子,簽約付錢後,她為了整理房子又遇到賣家,雙方相談之下,赫然發現賣家開出的底價是1450萬元,買家不滿,明明有付潘女仲介費,沒想到潘女隱瞞底價,從中把買賣價差整個拿走,買家等於被剝兩層皮,因此控告潘女以及施姓房仲負責人涉嫌詐欺。
北檢首度偵辦此案時,發現買賣雙方是在房仲、代書見證下簽約,當時契約上就已經加註「總價1470萬元包含買方服務費20萬元,買方不再另行支付費用予仲介公司」,檢察官認為,買家親自參與高達1470萬元的買屋流程,應該是評估相關風險後,才會簽約,無證據顯示房仲有施用詐術,因此處分全案不起訴。
案經買家不服再議,高檢署發回要求重新調查,檢察官認為,潘女故意隱瞞房子底價1450萬,向買方開價稱1470萬元,還說不能再低,讓潘女以為契約上寫的20萬元,是買家大方要付給潘女,自己只要另外依約付1%,也就是14萬7千元的房仲費,實際上總計34萬7000元的房仲費都是賣家支付,因此依詐欺罪嫌將潘女起訴,至於施姓房仲負責人因不知情,獲不起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