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法務部修法重罰「毒駕」 再犯致死者最重無期徒刑、罰300萬

實習記者張鈞量/台北報導

酒駕事件頻傳,類似道安問題引起各界關注。法務部23日表示,將推動修法防制如酒駕一般導致嚴重交通意外的毒駕,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

▲▼酒駕示意圖。(圖/記者林悅翻攝)

▲酒駕示意圖。(圖/記者林悅翻攝)

法務部表示,如同防制酒駕作為一般,嚴懲毒駕,已成為政府現階段強力執行之重要政策之一。法務部長蔡清祥除責令全國檢察機關嚴辦重懲毒駕犯行外,更積極推動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修正,一方面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使第一線檢警同仁執法能更有成效;另一方面採取全面處罰之法律規範,以杜絕任何僥倖之徒。法務部因此提出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通過,未來經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能達到全面執法、標準齊一之成效,以發揮遏阻毒駕、保障國人交通安全之雙重目的。

法務部解釋,本次修正重點,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但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杜絕任何僥倖。

法務部強調,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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